市间合作
市间合作 (IMC)是城市间公共服务领域联合法律的统称。属于一个管理学的术语。
概述
[编辑]市是一个行政管理单位,在欧洲有数百年的历史。[1]而IMC是指两个或多个市政府之间的协作,提供公共服务。所有的盈利和亏损都是合作者均分的。合作可以是简单的工作关系,或者更高级的合作,例如建立合资公司。由于在城市之间的行政经常有零区,所以市间合作非常重要,为了让公共服务更加顺畅、有效。[2]IMC可以分为两类:合作协议,城市之间共同合作,共同运营公司,共享服务法律。服务协议,一个城市为另一个城市提供服务,例如,A城市为B城市提供铲雪服务。[3]两种情况下,都可以有任何类型的合作。
历史
[编辑]今天,城市之间经常需要合作。历史上,城市间合作的经典案例是汉萨同盟。[4]是由北欧城市建立的,从13世纪持续到17世纪。当工业革命到来,城市越来越大,对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在20世纪初,IMC不是强迫性质的,但逐渐越来越被法律所规定。在1911建立的“Siedlungsverband Ruhr”城市联盟至今存在。他有很广泛的权利计划建立Ruhr地区。服务和标准在二战后逐渐加强。但是成本越来越高,而居民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越来越少,市政府在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都面临着问题。一个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方法就是和毗邻城市合作。
优点和障碍
[编辑]IMC用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有效性。城市之间共同投资、运作公共服务可以减少成本、达到规模经济效益,特别是人口减少的情况下。特别是最新科技的运用,是IMC的优点之一,如果没有合作,单独城市可能无法承受高额的成本。另外,市间合作可以消除重复成本,欧盟一体化的特征就是提供城市间更自由合作的可能。
市间合作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合作伙伴之间缺乏信任,尽管合作意味着共同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政治家和公民可能害怕对服务丧失控制权。每方都可能担心被利用。另外,还常常存在复杂的法律框架,市政府可寻求专业咨询公司的帮助,市民在合作中可能担心损失统一性,政治家可能担心丧失控制权。在开始就应该充分沟通,如果没有沟通,合作的范围就会受到限制。
市间合作的类型
[编辑]联合行动
[编辑]联合行动是最低等级的市间合作,是一种对双方都没有约束的行为,最常见的是城市之间的合作性旅游开发。
公共合同
[编辑]公共合同的约束性比联合行动更加强,这种合作的成本很低,唯一需要的法律咨询。一般当一个城市的服务和另一个城市的服务类似的时候,常用这种方式,例如一个城市提供扫雪服务给另一个城市,获得一定收入。
行政单位
[编辑]还有一种市间合作的方式是行政单位。城市间成立新的单位,转移公共服务权利,同时行政单位有权利对服务进行收费,如果收费的话,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5]例如,一些城市间的供水、垃圾处理等机构。
私有有限公司
[编辑]在市间合作中成立私有有限公司有很多问题,一些国家,如德国,允许这些提供共同服务的私有有限公司,公司的目的可以是盈利的而不是公益的。通过私有公司法律,最简单的组织形式为私有有限公司。合作市政府可从中收益。成立速度快,责任明确。如果所有者商定一定程度的损失,合作可能会带来损失。
公共有限公司
[编辑]以公共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市间合作是较少用的一种方式。尽管公共有限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类似,但是高额的管理和财政费用让人们较少用公共有限公司。同时,公共有限公司很难控制。
国际上的市间合作
[编辑]比利时
[编辑]2001年颁布了市间合作条例,比利时政府改革了市间合作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市间合作的方式,同时规定了一系列监督措施,保证城市委员会行使控制权。法律框架坚持市间合作的“纯洁性”。[1]
芬兰
[编辑]在芬兰,市间合作是保障公共服务价格合理的一种重要工具。芬兰当地政府实行分辖,具有很多责任规定,市政府提供很多种服务,城市间的服务竞争也很常见。[1]
法国
[编辑]法国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受中央政府统治,上个世纪地方政府的管辖权越来越大。市间合作一般是自发形式。行政过于集中在法国认为是有害的。IMC是保证公共服务价格便宜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手段。[1]
德国
[编辑]市间合作在德国有很悠久的历史,在德国的行政系统中(州、联邦州、社区),市政府自己负担公共服务,因此鼓励地方政府让服务效率更高。[1]
英国
[编辑]和其他欧洲国家不同,地方政府受到很多限制。因此市间合作在英国不普遍。尽管市政府有权进行市间合作,但一般很少花费额外的费用。[1]
美国
[编辑]美国政府高度分散,有39.000个地方政府,其中22.000个的居民数少于2.500人。[6]除了提供公共服务外,美国地方政府运用私有化和临市合作。合作中保持不同的属性,获得规模经济优势。很多合作是单一功能的(教育、供水、房屋、运输等)。
参见
[编辑]- 法国市间合作
- Verwaltungskooperation
- 市间合作土地规划
- Inter-municipal cooperation (Council of Europe, UNDP, Open Society Foundation)[永久失效連結]
参考
[编辑]- ^ 1.0 1.1 1.2 1.3 1.4 1.5 Hulst, Rudie. Inter-Municipal Cooperation. Amsterdam: Springer. 2007. ISBN 1-4020-5378-9.
- ^ When is IMC relevant?. Local Government and Public Reform Initiative. [2011-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9).
- ^ Officer of the State Comptroller. Municipal Cooperation and Consolidation (PDF). New York State. [2011-05-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2-13).
- ^ Froecker, Hans-Joerd. Interkommunale Zusammenarbeit (PDF). Friedrich-Ebert-Stiftung. [2012-09-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3).
- ^ Hessen Ministry of Economy, Traffic and Developement. Interkommunale Kooperation (PDF). [2011-05-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3).
- ^ Warner, Michael E. Inter-municipal Cooperation in the USA (PDF). Urban Public Economics Review. [2011-05-0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