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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部長(英語:Attorney General或Attorney-General),或譯律政司、司法長官、司法部長、總法務官、總檢察長等,是多數普通法司法轄區内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在一些司法轄區可能同時負責執法、公訴以及總體法律事務。某地的律政部長是否本人實際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詢因地而異,且在同一司法轄區内也會因人而異,通常取決於律政部長本人任職之前的法律經驗程度與性質。
在律政部長同時總體負責法律事務的部長責任的地方(例如美國司法部長或澳大利亞律政部長,及兩國的各州的律政部長),律政部長職位大約等同於一些其他國家的司法部長。
英語“attorney-general”原意是“總受權人”,即此人在所有事務上獲得總體授權代表委托人。在普通法傳統下,任何受權代表國家的人(特別是在刑事公訴方面)都可以稱爲“總體受委托人”。在過去,雖然政府可以指定某人是常任的“總體受委托人”,但任何同樣代表國家的受委托人都可以如此稱呼。但現在在大多數司法轄區,“attorney-general”衹作爲國家、君主或其他皇室成員的常任總體受委托人的頭銜使用。
民法系司法轄區也有類似職位,各地名稱不一,包括“總公訴人”(public prosecutor general)、「檢察長」(procurator)、“佐審官”或“總辯護人”(advocates general)、“公共律師”(public attorneys)以及其他各種頭銜。一些民法國家在英譯時也將這些類似職位稱爲“attorney general”或“attorney-general”,但由於其歷史淵源的不同這些職位的性質與普通法系的“attorney general”職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