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遇 (十国)
李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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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9世纪 唐朝 |
逝世 | 912年 吴国宣州 |
职业 | 唐朝、吴国將領 |
李遇(9世纪—912年),唐朝末年和五代十国初年吴国武将。合肥人。
生平
[编辑]开国有功
[编辑]唐朝末年,李遇追随庐州刺史杨行愍。光启二年(886年)十二月,寿州刺史张翱部将魏虔率万人进犯庐州,李遇在慎县抵御,[1]单骑按槊,当先破敌。杨行愍后改名杨行密。李遇以伍长迁马军副指挥使,随杨行密平定秦彦、毕师铎、赵锽、孙儒,都有功,杨行密被任为淮南节度使,李遇迁淮南马步诸军都尉,累次建功,被授常州刺史。天复三年(903年)八月,润州团练使安仁义背叛杨行密,焚烧东塘,袭击常州,李遇出战,望着安仁义大骂。安仁义说:“遇敢辱我如此,必有伏兵。”于是退去。[2][3]伏兵果然出现,追到夹冈,安仁义树立旗帜解甲吃饭,李遇兵不敢追,安仁义复归润州。安仁义善射,诸军多避免交战,李遇背城迎战,安仁义败损,从此不敢向东进军。[4]后安仁义被平定。[5]
死于政斗
[编辑]杨行密被唐朝封为吴王。天祐二年(905年)九月前,李遇卸任常州刺史。[6]十一月,杨行密薨,临死前对继承人长子杨渥说:“左衙都将张颢、王茂章、李遇都是怙乱之徒,我不能为我儿除之了。”[7]杨渥继位后,时任宣歙观察使王茂章被其逼迫叛逃,杨渥任李遇为淮南行军司马,迁宣歙观察使(一作团练使)。[4]天祐五年(908年)二月,时任左牙指挥使张颢和右牙指挥使徐温杀杨渥,张颢想夺取淮南军权,但众将不响应。幕僚严可求上前说刘威、陶雅、李遇、李简都是和先王一等的人,张颢如果自立,他们都不肯在张颢之下,不如立幼主而辅佐之。于是杨渥的二弟杨隆演继位。张颢不久为徐温所杀。[5][8]
徐温出身牙将而得以秉政,镇南节度使刘威、歙州观察使陶雅、李遇、常州刺史李简这些杨行密时就立有大功的旧将心里不平,李遇尤其不平,曾说:“徐温何人?我不曾见过他,突然就当国(主政)了?”天祐九年(912年)三月,馆驿使徐玠出使吴越国路过宣州,徐温令他说服李遇入见新王。李遇起初同意了,徐玠说:“公不如此,人们要说公反了。”李遇变了脸色:“君言李遇反,杀侍中(杨渥曾被唐朝授兼侍中)的人没反吗?”徐温闻之大怒,就署淮南节度副使王坛为宣州制置使,指责李遇不入朝之罪,另外派都指挥使柴再用率昇、润、池、歙四州兵护送王坛就任,养子昇州副使徐知诰为副。李遇心存疑虑不接受王坛代任,柴再用围之,一个月有余不能攻下。徐温又遣典客何荛以杨隆演名义告谕李遇让他归顺。何荛对李遇说:“公本来就想反的话,请斩荛以徇。若本无反心,何不随荛纳款(归顺)?”时李遇幼子为广陵牙将,李遇很爱他,五月,徐温抓住他送到宣州城下,此子啼号求生,李遇因此不忍战,于是听从何荛所谓王命随何荛出城,柴再用斩之,并杀了他全家。[3][4]徐温以功加平章事;[9]徐知诰以功迁昇州刺史。[5][10]南唐太尉王建当时亦参与此战有功。[11]
影响
[编辑]李遇死后,诸将多畏徐温之威,不敢违其命,杨隆演形同虚设。徐温杀死李遇后,猜忌刘威。九月,陶雅得知李遇败亡,害怕,正好刘威为了消除徐温疑心乘轻舟入觐都城广陵,陶雅也一同乘轻舟入觐,徐温待他们很恭敬,如事杨行密,优加官爵,陶雅等悦服,人们从此都看重徐温。[5][12]
之前李遇部将朱从本家马廐中养有猴子数头,有一夜圉人喂马,见有东西像驴,黑色,手足都有毛像人一样,据地,几乎把猴子吃完了。不久,李遇被族诛。宣州故老说:“郡中常有此怪,军府有变就出来,出来就有臭气。”[3]
李遇的一个儿媳是杨行密的女儿,李遇灭族,她因是先王之女得免,改嫁徐玠。徐玠被任为宁国军节度使(军部在宣州),[13]杨氏感愤而亡。[14]李遇的孙子李仁义当时还是婴儿,被人藏匿得免。后来徐知诰称帝,改名李昪,建立南唐,用李仁义为县令。[4]
因田頵、王茂章和李遇相继据宣州叛乱,后来的宣州长官不敢完善城墙,器械也不完备,直到南唐保大十四年(956年)柴再用子柴克宏任宣州巡检使才将城防修缮完备。[15]
评价
[编辑]- 《十国春秋》论曰:李遇一言之失,遂发祸机。[3]
注释及参考文献
[编辑]- ^ 《九国志》原文为抵御“梁军”,似误,当时宣武军节度使朱全忠尚未封梁王,也没有和杨行愍交战;与杨行愍之间有战事者为张翱,详见《资治通鉴》。
- ^ 《资治通鉴》卷二百六十四
- ^ 3.0 3.1 3.2 3.3 《十国春秋·李遇传》
- ^ 4.0 4.1 4.2 4.3 《九国志》
- ^ 5.0 5.1 5.2 5.3 《新五代史》卷六十一
- ^ 当时常州刺史为陆洎。
- ^ 《新唐书》卷一百八十八
- ^ 《资治通鉴》卷二百六十六
- ^ 《九国志·徐温传》
- ^ 《新五代史》卷六十二
- ^ 陈致雍《太尉王建谥议》
- ^ 《资治通鉴》卷二百六十八
- ^ 徐玠938年—940年在宁国军节度使任上。
- ^ 《十国春秋·徐玠传》
- ^ 《资治通鉴》卷二百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