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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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新闻法是指一系列由清政府制定的有关记者、报纸和出版物的法律。源于19世纪从西方涌入中国的传教士,同时也让西方新闻自由的思想为中国人所了解。随着中国报业的发展和国人办报的高潮,民众对于言论自由的要求也愈加强烈,大批人士发表言论,呼吁政府开放报禁,给予言论自由维新变法中,康有为向光绪皇帝上书,提出了制定报律的要求。清政府迫于压力,同时为限制报刊的言论,终于在1906年颁布了第一部正式的报律,即《大清印刷物件专律》,随后的5年里又逐渐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及至最终的《钦定报律》。

背景[编辑]

19世纪初,西方国家为敲开中国的大门,派出了一批文化人士,试图让中国人从思想上接受西方的文化观念。于是最早的一批外国传教士成为了中国近代报刊的揭幕人。1815年8月5日英国传教士米怜创办了《察世俗每月统计传》,标志着中国近代报业的开端。至19世纪末叶,外国人创办的报刊以上海为中心向全国辐射,已占据了中国报业的垄断地位。

甲午战争后,报刊业发展迅猛,尤其是国人自办的报刊已经越来越多并逐渐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国人办报的发展,民众逐渐意识到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并呼吁清政府“开放报禁”,强烈要求更多的报刊及言论自由。王韬提出“办报必须无所忌讳,政府不应以言定罪”,要求清政府允许各省省会设立新报馆。而梁启超在《本馆第一百册祝辞并论报馆之责任及本馆之经历》中说:“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实为一切文明之母,而近世世界种种现象皆其子孙也……”他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中说:“报馆者即据言论、出版两自由,以龚行监督政府之天职也……”[1]郑观应从保护国人报纸而限制外人的报纸出发,呼吁清政府制定规章,要求“中国报纸必须由中国人来办”,并且他还翻译了日本和英国的报律请皇帝看,可惜未得支持。[2]此外,不止民间,朝廷也有一些官员同样主张适当地开放报禁,黄遵宪积极参与《时务报》的创办,张之洞还曾公开赞扬《时务报》,刑部侍郎李端棻上书《请推广学校设立译局报馆折》,主张“广立报馆”。

立法过程[编辑]

清日战争失败后,清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1898年8月9日(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康有为在上光绪帝《请定中国报律折》中首次提到报律的制定问题:“……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凡洋人在租界内开设报馆者,皆当遵守……”[3]光绪当即答允。这也是当时距离制定报律最近的一次,可惜不久之后,戊戌变法失败,因此报律的制定没能成为现实。但是戊戌变法使民众对于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渴望愈加强烈,国人对制定报律的呼声更加响亮。

除了报人出于“言论自由”的考虑而要求制定报律之外,清朝政府也看到了报律的缺失对朝廷的不利之处,他们提倡制定报律以限制报业的言论自由。比如1901年张百熙提出制定报律:一、不得轻议宫廷;二、不得立论怪诞;三、不得有意攻讦;四、不得收受贿赂。[4]

1903年邹容出版了一本小册子《革命军》,即苏报案,加快了清政府制定报律的脚步。章太炎为其作序,并在《苏报》上写了一篇书评来宣传革命,两人由此遭到了清廷的拘捕。而在案件的审理中,清政府认为章、邹的文字“大逆不道,污蔑今上”,按照中国的法律当处斩立决,而上海租借当局认为按照西方的法律,文字罪不应如此判罚。最终章、邹分别被判监禁3年和2年。“苏报案”使清政府颜面尽失,同时也更加意识到制定新法的迫切性。
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慈禧等人逃往西安,并签订辛丑条约,民间偶有反清事件发生,清政府迫害报人沈荩卞小吾的事件,又在民间引发了新一轮的呼吁制定报律的高潮。至此,为应对外界压力,同时考虑到自身利益需求,清政府决定推行新政。由此,新闻法的制定终于被重新提上了议程。

1906年,新闻立法工作正式起步。7月,清政府公布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0月,颁布《报章应守规则》;1907年9月,颁布《报馆暂行条规》;1908年3月,颁布了参照日本新闻纸法制定的《大清报律》;1911年1月,《大清报律》经修订后,改名为《钦定报律》并颁布。清末报律逐步趋于完善。

意义[编辑]

清末新闻法的制定和完善确实在各方面促进了中国报业的发展。从报律的条文来看,它对报业及报人的一些权利予以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比如在报刊创办权方面,《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臣民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并且在各报律中对办报人的要求也并不苛刻,这使得办报人的基本自由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另外,报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信息传播”,但其各项条文确实为信息传播提供了便利,比如《大清报律》中规定“凡照本律呈报之报纸,由该管衙门知照者,所有邮费电费,准其照章减收,即予邮送递发。”这些规定和措施也为报刊媒介和思想的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5]

从大的方面来说,清政府引进西方思想,为新闻业提供了“法”,使其“有法可依”。尽管清政府制定新闻法的出发点是为了限制报业,并且在新闻法出台后的几年里并未严格“依法”,其报律内容也未涉及到洋人办报,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报律对报刊法律地位的确定、言论自由权利的赋予、信息传播条件的提供,才使得清末报刊业迅速发展,由此也为各种思潮和观念的传播提供了依托。[原創研究?]

参考资料[编辑]

  1. ^ 【1】《清议报》1901年第100期;
  2. ^ 【2】李卫华:《报刊传媒与清末立宪思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13;
  3. ^ 【3】黄瑚:《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复旦大学出版社,P77-78;
  4. ^ 【4】《新闻研究资料》第一版,展望出版社,P227;
  5. ^ 【6】李卫华:《报刊传媒与清末立宪思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25-26.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