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應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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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應禎(16世紀—16世紀),以賢北直隸河間府靜海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蕭應禎十四歲充弟子員,十八歲成廩生,是隆慶四年(1570年)的舉人,個性耿直不入官署,但待人謙和,多次參加會試落榜,晚年參與銓選,授常州通判,判案務實、不受常例,有廉明聲譽,改任開封通判,嚴定地方稅額,分毫不多取,得商民愛戴,後患病不能愈,家徒四壁,死後由同僚和朋友代為殮葬,子孫接連帶著金錢奔喪,才讓他的棺木歸葬,年七十七歲,入祀鄉賢祠[1][2][3]

引用[编辑]

  1. ^ 1.0 1.1 同治《靜海縣志·卷十六·人物志》:蕭應禎,字以賢,年十四充弟子員,十八食餼,隆慶庚午以麟經中順天鄉試,性鯁介不入縣署,而接人謙和,屢躓春闈,晚年就銓任常州別駕,推鞠務得其平,常例卻而不受,廉聲遠著,後改開封府,嚴定稅額,分毫不妄取,商民愛戴焉,疾不起,四壁蕭然,僚友為舍殮,子孫挾貲踵至,櫬始得歸,享年七十有七,公舉入鄉賢祠。
  2. ^ 光緒《重修天津府志·卷四十二·人物》:蕭應禎,字以賢,靜海人,隆慶庚午舉人,公車屢弗售,授常州別駕,推鞫務得其平,廉聲藉甚,改開封府,嚴定稅額,示於商曰:「吾不以禦暴而為暴也。」年七十七卒,祀鄉賢。 前志
  3. ^ 民國《河北通志稿·卷三十三·明列傳一》:蕭應禎,字以賢,隆慶四年舉人,授常州通判,推鞫務得其平,廉聲甚著,陞開封知府,嚴定稅額,分毫不妄取,商民感戴,祀鄉賢祠。

參考文獻[编辑]

  • 同治《靜海縣志》·卷六·人物志
  • 光緒《重修天津府志》·卷四十二·人物
  • 民國《河北通志稿》·卷三十三·明列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