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过失致人重伤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过失致人重伤罪(英语:Crime of negligence causing serious injur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项刑事罪行,指在没有主观犯罪意图的情形下,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等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需要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定義

[编辑]

主體要件

[编辑]

本罪的主體需要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编辑]

过失是本罪在主观方面的重要構成要件,包括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等過失。需要行為人從始至終沒有犯罪意圖,但能推測會造成被害人重傷但沒有推測,或者過於自信不會造成被害人重傷但造成了重傷的才能判定本罪。如果屬於無法推測的意外事件,行為人不對重傷負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编辑]

被害人受到的傷害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5条,並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醫鑒定為重傷,且该伤害由行为人对被害人直接造成。

因果關係

[编辑]

被害人的重傷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要有直接、可理解且符合常態的因果關聯。

著名案件

[编辑]

赵宇过失致人重伤案

[编辑]

2018年12月26日,当事人赵宇于福建省福州市在阻止一名强奸未遂的罪犯时,搏斗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至伤残二级,后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拘留14天,并于2019年1月10日释放。最终检方认为当事人赵宇属于正当防卫,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李华重伤,但由于赵宇属于见义勇为,为弘扬社会正气,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1]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福州检方回应“见义勇为被拘”案:不予起诉. news.ifeng.com. 2019-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3) (中文). 

參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