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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立法原則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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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立法原則概論》(英文: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是一本書倫理學法律哲學書籍,由邊沁完成,於1789年首次公開出版[1]。邊沁於此書中,主張效益主義,並將效益主義應用于所有與行動有關的領域,例如社會、政治與法律等等。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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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將人類置於兩個主權者,即痛苦與快樂的管治之下。只有此兩者指出了,我等應該做什麼、將會做什麼。對錯標準、因果關係,皆緊扣於此兩者之寶座。此兩者管治一切我等所做、所言、所思:一切我等可以做之氣力,力圖擺脫受到此兩者管治,皆將會表明與證實此一點。」(邊沁《道德與立法原則概論》,第一章)[2]

邊沁於此書闡述,快樂與痛苦區分出道德價值,並主張效益主義,以「效益原則」為道德基礎。「效益」就是受牽涉者的「快樂」。當行為傾向於增加「效益」,而不是減少「效益」,就是「對」[3]

計算效益數量與行為傾向方面,邊沁提出七個指標:「強度」、「持續時間」、「確定或者不確定」、「鄰近或者遙遠」、「產度」、「純度」與「廣度」。「強度」、「持續時間」、「確定或者不確定」、「鄰近或者遙遠」屬於快樂或痛苦的特徵,用來計算個人的快樂或者痛苦數量。「產度」與「純度」屬於行為的特徵,用來算行為傾向於帶來快樂抑或痛苦。「產度」就是帶來相同感情的機會,例如快樂帶來快樂,痛苦帶來痛苦。「純度」就是不帶來相反感情的機會,例如快樂不帶來痛苦,痛苦不帶來快樂。「廣度」,就是受牽涉者的數量[3]

計算步驟就是先計算「廣度」,然後計算行為對所有受牽涉者在最初時間,所造成的快樂與痛苦的數量。之後,計算在最初時間之後,行為對所有受牽涉者所造成的快樂與痛苦的數量,即快樂的「產度」、「純度」,與痛苦的「產度」、「純度」。最後,總結所有快樂與痛苦的數量。如果在總數量中,快樂較多,那行為就傾向於善。如果於總數量中,痛苦較多,那行為就傾向於惡[3]

此外,邊沁在第十七章中,主張動物利益在道德上可能的重要性[4]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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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UCL Bentham Project. [May 26, 2017]. [失效連結]
  2. ^ 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New York: Hafner Press, 1948), p. 1
  3. ^ 3.0 3.1 3.2 屈緒文. 以邊沁與艾耶比較休謨之道德哲學觀點(二):邊沁之效益主義. 九龍叢報. 2019-05-23 [2019-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 
  4. ^ 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New York: Hafner Press, 1948), pp. 310-11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