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
外观
《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是马来西亚自1952年起颁布的一项关于管制毒品的法令。在39B条文下,任何人进行贩毒活动或拥有特定数额的毒品,罪成可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及至少15鞭笞[1]。
该法令于1985年修订,名为《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预防措施)法令》。国家毒品政策由时任首相马哈迪·莫哈末于1983年2月19日发起禁毒运动时宣布,目标是到2015年建立一个没有毒瘾威胁的马来西亚,以确保社区的福祉并保持国家的稳定和恢复力。
2019年4月5日,联邦法院废除该法令的一项规定,即允许使用“双重推定”(double presumption)来确保被告的贩毒罪名成立[2]。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马来西亚常见的毒品条文. 郭汪律师事务所 KUEK, ONG & ASSOCIATES.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1) (中文).
- ^ 《1952危险毒品法》第37A条违宪·法院废“双重推定”. 星洲网 Sin Chew Daily. 2019-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1)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