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
受刑人,又稱囚犯、罪犯、監犯或監躉,一般指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而被囚禁监狱的人,也可指依法羈押、收容、安置在「戒治所」、「管教所」、「拘留所」、「看守所」、「少年感化院」、「少年觀護所」等矯正機關之人。
起源
囚犯源於原始社會部落之間戰爭而被俘虜的人質。人質因而可能被殺或者被囚禁,甚至做奴隸,即現時所指的囚犯。
犯罪之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
囚犯從最低的懲罰如口頭教育,行政拘留,至長期禁止人身自由,而且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甚者也可以處以死刑。警察可依法將嫌疑犯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內。
香港
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歐美
部分歐美國家的監禁期不設終身監禁,而按犯罪的所判處的監禁時間來疊加,實際即是有期徒刑,最高可有幾百年。有些國家的刑罰上限为死刑,通過不同的判罰決定死刑方法。
中華民國
嫌疑犯需經過法院裁定羈押才可送進看守所。未成年人可以在「少年感化院」、「少年觀護所」服徒刑或接受强制管教辅导。
犯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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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管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