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等機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Cewbot留言 | 贡献2020年7月24日 (五) 23:06 (bot: 清理跨語言連結國稅廳林野廳國土交通大學校國立感染症研究所成為內部連結:編輯摘要的red link經繁簡轉換後存在)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設施等機關(日语:施設等機関しせつとうきかん Shisetsu-tō-kikan */?、英語:Facilities, Affiliated institutions)為日本內閣府(含宮內廳、委員會、廳)及《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省、委員會、廳)設立的試驗研究機關、檢查檢定機關、文教研修設施日语文教研修施設(包含類似機關與設施)、醫療更生設施、矯正收容設施與作業設施的總稱[1]。依據1984年7月1日實施的《國家行政組織法》修正條文,原先的「附屬機關」細分為「審議會等日语審議会」、「設施等機關」、「特別機關日语特別の機関」。

設施等機關一覽

另見

参考文献

  1. ^ 內閣府設置法第39條、第55條、國家行政組織法第8條之2、宮內廳法日语宮内庁法第16條第2項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