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9年10月10日) |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律用語,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在法律上,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即獲有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權利得喪
在台湾地区,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1]。 胎兒雖因尚未出生而不屬於自然人,但對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法律擬制既已出生,而預先給予保護,以免其利益遭受侵害。[2]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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