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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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possession)[1]是對於物件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事實。由於佔有只是一種事實上的狀態,雖然多規定在物權法中,但並非物權,不過基於立法需求,法律仍賦予佔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物权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德国民法典》也称为“占有”,均将占有视为事实;而《日本民法》则专设“占有权”一章,将占有确认为一种权利。[2]

註释

  1. ^ 中華民國民法使用字詞為「占有」,而非「佔有」。
  2. ^ 占有制度与中国民法. 法律教育网. 2004年5月28日 [2014年6月28日]. [永久失效連結]

參考文獻

  • Decker, John F. "Illinois Criminal Law." Newark, NJ: Matthew Bender & Co. 4th Ed.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