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
外观
案底是個人的刑事犯罪紀錄,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有案底的人並不一定曾經監禁。
有案底的人,多數人都害怕,不過視乎性質,例如良心犯、曾經是政治犯,如此案底,可能會成為政治人物的政治資本。
性質輕微的如偷竊、被驗出醉酒駕駛但並無對他人構成傷害等輕微犯罪的案底,這些人一般都能重新投身社會,獲公眾接納。不過,一些嚴重的犯罪並對公眾構成威脅如殺人、強姦等,這些人的案底不可能消除,即使能出獄也難以重新投身社會。
相關
- 更生
- 洗底,不是銷毀刑事紀錄,只是官方文件上不再提起而已。前科素行可作為警方辦案依據,司法官在量刑時對「累犯」的認定標準,以5年為基礎,若5年內不再犯,警方在行動電腦資料處理時就不應列入有前科顯示[1]。
- 改名契、人間蒸發
- 《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對未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萬元的罪犯,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經過3年不再被定罪,則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接納傾向顯示,他在香港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有關該罪行而提出的問題,或須披露該等罪行的義務,亦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及披露該項定罪與否,並不可作為撤除他任何職份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可因此令他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 此條例只可以於某種情況下防止定罪記錄被揭露,而不能令以往定罪記錄得以清除。
- 良民證
- 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銀行家、基金經理、信託人、保險經紀、董事、保安員、出納員、现金收款员、国家公职人员、国企职工等,部份或全面禁止有案底人士擔任(例如香港法例第408章《建築師註冊條例》,規定擬申請註冊成為建築師人士只要「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判刑事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緩期執行,而該罪名可能損及建築師專業的聲譽」,其申請可被駁回)。
参考资料
參考資料
- ^ 基檢署建議:5年沒犯罪 前科欄除名. [2012-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