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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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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英語:Legislation of Hong Kong)是香港現存的成文法法例編彙,包括由立法會制定的稱為「條例」的法律,以及根據立法會在某條例下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法律。[1]由於香港法律制度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形式頒佈並實行。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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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制度曾類似三權分立,不過現政府維持以行政主導並宣稱司法獨立

  1. 《香港法例》由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或由立法會議員私人草案的方式提交,並由立法會通過法例。
  2. 香港司法機構行使司法權
  3. 香港特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行政執法。

而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立法會議員提交私人草案較立法局議員困難,撰寫法例的責任就落在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身上。[2]

法例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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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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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英語:Ordinance)包括由立法會制定的條例及憑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160條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條例,後者主要是由香港立法局通過的條例。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主權移交前香港參與的國際公約仍可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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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使用「條例」一詞的原因是,英國國會通過的通常叫「法」(英語:Act),而殖民地或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本地法例常稱固定譯作「條例」的 Ordinance。主權移交後繼續以上殖民色彩安排,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並在香港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從現行憲制角度看,「條例」已經是香港特區本地立法的正式技術用語。《基本法》第17條和第18條也稱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是法律,除非有如基本法、港區國安法中的凌駕性條文,並不存在作為本地法律的「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的「條例」一樣位階較低的情況。

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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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英語:Subsidiary legislation)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只有根據賦權權力才可訂立附屬法例。知名附屬法例如根據香港法例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所訂立的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訂立的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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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會根據香港法例第614章《法例發布條例》為大部分條例和附屬法例編號,條例皆會獲編配一個專屬的「章號」(英語:Chapter),作為官方索引編號,如《人事登記條例》獲編為第177章。而附屬法例第章號則位於主體之下,如要求在香港的人攜帶及出示身分證的《人事登記規例》就獲編為第177A章。

律政司並沒有為少數條例編排章號,主要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法律及文件,有關條例在電子版香港法例以文件編號指稱。未獲編號的條例包括《香港回歸條例》、《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國歌條例》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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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律政司法律草擬科.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2. ^ 香港律政司,(2000年),香港的法例草擬工作 (第二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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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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