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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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法務部部徽
基本信息
所屬部門法務部
授權法源法務部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主要官員
檢察總長江惠民
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傳宗
書記官長陳傳宗(兼任)
任命者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 事務單位:1廳、5室
  •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28年11月16日
    聯絡信息

    司法第二辦公大廈,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位於面對該建築的右半部)、法務部第二辦公室及最高檢察署(位於左半部)合署辦公
    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電話+886 2 2316-7000
    網站www.tps.moj.gov.tw

    最高檢察署,簡稱最高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檢察機關,辦理最終審之檢察機構。最高檢察署的首長為檢察總長

    歷史

    光緒33年制定大理院官制,將原有之大理寺改為大理院,為中國當時的最高終審機關,同時另置總檢察廳與之對立,相當於今日檢察署。

    1925年國民政府廣東省成立,設大理院,並成立大理院總檢察廳。1928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公佈《最高法院組織暫行條例》,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一員、檢察官五員。1928年11月17日公佈《最高法院組織法》,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配置最高法院檢察署。1935年7月1日《最高法院組織法》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設檢察署設置檢察官若干人,其中一人為檢察長

    檢察署此時在審級上與最高法院同列於第三審地位,但行政系統上隸屬行政院司法行政部(今法務部),最高法院則隸屬司法院。1980年7月1日,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後,正式實施「審檢分隸」,原司法行政部的最高法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轄下各級檢察署隸屬法務部,原司法行政部的臺灣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1]

    2018年5月25日,全國各地檢察署正式摘除「法院」二字,直接更名為「最高檢察署」[2]

    歷任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實際上即為最高檢察署首長,除原首長職務內容外,檢察總長最特別的即是其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限。歷任檢察總長如表列次。[3][4]

    任次 姓名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
    檢察長
    1 鄭烈 1928年12月1 日 1948年12月
    代理 楊兆龍 1948年12月 1949年5 月27日
    2 朱煥彪 1949年6 月 1952年1 月4 日
    3 趙琛 1952年1 月23日 1969年9 月
    4 王建今 1969年12月4 日 1986年7 月1 日 任內改制院檢分隸
    檢察總長
    5 石明江 1986年7 月1 日 1992年5 月17日 任內將「檢察長」更名為「檢察總長」[5]
    6 陳涵 1992年5 月18日 1997年5 月4 日
    7 盧仁發 1997年5 月5 日 2004年8 月31日
    8 吳英昭 2004年9 月1 日 2005年12月27日 請辭後因未立即生效,故處於「請辭待命」階段,直到與陳聰明交接後,請辭獲准
    9 陳聰明 2007年2 月12日 2010年1 月19日 首任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檢察總長,遭監察院彈劾而請辭
    代理 曾勇夫 2010年1 月22日 2010年3 月22日 主任檢察官代理
    代理 林偕得 2010年3 月22日 2010年4 月14日 主任檢察官代理
    10 黃世銘 2010年4 月14日 2014年4 月3 日 九月政爭等相關官司,2014年3月21日一審判有罪後請辭,2014年4月3日總統准辭
    代理 林偕得 2014年4 月3 日 2014年4 月30日 主任檢察官代理[6]
    11 顏大和 2014年4 月30日 2018年5 月7 日 任內「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名「最高檢察署」
    12 江惠民 2018年5 月8 日 現任

    組織

    [7] 最高檢察署為全國最高檢察機關,辦理第三級審檢察事務。依照《法院組織法》及《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最高檢察署

    主要人事
    • 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一員為主任檢察官)
      • 書記官長(檢察官或書記官兼任)
        • 書記官(若干兼任科長)
    檢察系統
    • 檢察官會議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書記官
    行政系統
    • 工作會報
      • 書記廳
        • 紀錄科
          • 書記官
        • 資料科(兼辦訴訟輔導業務)
          • 圖書室
          • 檔案室
        • 文書科(兼辦研考業務)
          • 收發室
        • 總務科
          • 出納
          • 庶務
          • 物品庫
      • 人事室
      • 政風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資訊室

    業務督導檢察機關

    [8][9]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