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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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憲法》(阿非利卡语:Grondwet van Suid-Afrika,英語:Constitution of South Africa,斯瓦蒂语:Umtsetfo Sisekelo wase Ningizimu Afrika)為南非的根本大法,其確立南非作為一個共和國的主權,規範國民的權利與義務,並規定政府的組織架構。現行憲法為南非的第五部憲法,由1994年大選產生的國會制定,1996年12月18日由時任總統納爾遜·曼德拉頒布,並於1997年2月4日生效,取代1993年的《臨時憲法》[1]。
《南非憲法》的正式全稱為《1996年南非共和國憲法》,自1996年生效以來,《南非憲法》經歷17次修憲。在過去,《南非憲法》曾被當作是一條國會法令,其編號為《1996年第108號法令》(Act No. 108 of 1996),但自2005年通過的《2005年憲政法令引用法》生效後,憲法不再被視為國會法令,因此不再使用編號。
歷史
過往憲法
1909年,英國國會通過《1909年南非法》,將英國於南非的四個殖民地-開普殖民地、川斯瓦殖民地、納塔爾殖民地、奧蘭治河殖民地統合為單一的自治領——南非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