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任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6年9月1日) |
中華民國文官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會首長。國民政府時代,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係指由上級任命之官吏;此外尚有「選任」,係指中國國民黨依照《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代行國民選舉權所選舉之官吏,仍居特任之上,如國民政府主席即為選任。《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之後,民選官員與任命官員分離。
原則上,特任官可依職務等級分類,見於《政務人員給與表》[註 1]中。也可以任命方式分類。
職務等級
任命方式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 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中央銀行總裁、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主席等
-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