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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商标,类似通用名称,不同的是后者一般用于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如「电脑」),而前者则多指由著名商标转化而成的通用名称。通用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个品牌的商品,不能继续用作商标。如「Aspirin」(阿司匹林),一般不獲承认为商标,而視為一种药物的统称。又如「Yoyo」(搖搖),现在作为「溜溜球」的统称。因为Google的名声,“Google”一个事物做动词表示的是“在Google上寻找某事”。它还有广义的“搜索网路”的意思。Google官方并不鼓励这种滥用他们公司名字的习惯,因为它可能会导致Google变成一个通用商标名。[1]類似情況還有中國大陸的「百度一下」。

近代著名例子

參考

  1. ^ 存档副本. [2011-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