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当前版本,由Fcuk1203留言 | 贡献编辑于2023年9月28日 (四) 04:06 公約。这个网址是本页该版本的固定链接。

(差异) ←上一修订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修订→ (差异)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英語: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法語:Commission des Nations Unies pour le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CNUDCI)
簡稱UNCITRAL
成立時間1966年,​58年前​(1966
類型联合国大会的委员会之一
法律地位活跃
總部 奥地利维也纳
领导人
秘书长
法國安娜·乔宾-布莱特英语Anna Joubin-Bret
上級組織
联合国大会
網站uncitral.un.org/
Politics主题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贸易法委员会)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其1966年12月17日的第2205號決議第XXI章成立,旨在「促進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和統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紐約市維也納輪流舉行年會,處理工作。

歷史

[编辑]

世界貿易在20世紀60年代起急速發展,各國政府開始意識到,需要有一套全球的標準和規則,以協調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規。

會員

[编辑]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原始成員有29個國家,1973年擴大到36個,到2002年已有60個。成員國來自不同地理區域,各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和經濟發展水平。成員國包括14個非洲國家、14個亞洲成員國、8個東歐國家、10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以及14個西歐國家。該委員會成員國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的構成,代表了世界各個不同地理區域,以及其經濟和法律制度。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半數成員會重選。

非洲

[编辑]

亚洲

[编辑]

欧洲

[编辑]

北美洲

[编辑]

大洋洲

[编辑]

南美洲

[编辑]

公約

[编辑]

公約是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締約國經過批准或生效程序,須遵守有關公約。通過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公約旨在建立統一的法律。要成為公約的締約國,各國須將有約束力的正式加入文件或批准書交存於存放處。通常要有若干數量的批准書,公約才會生效。 以下列出貿易法委員會部分公約:

  •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78)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1980)
  •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
  •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年)
  •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
  •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年)
  •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
  •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2008)
  •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 "模里西斯公約"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