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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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的一种,名下所有财产都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一种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可以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管理体系主要由厂长职工代表大会组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或总经理,由政府任命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编制由政府劳动部门核定,档案由政府劳动部门保管,属于国家工人[2]。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经法定事由,无权开除在编职工[3]

和国有企业的区别

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这些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实行现代管理体制,根据《公司法》管理,主要由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也不能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可以转换经营体制。[4]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7、44、31条
  2. ^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第4、5条
  3. ^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第4、5条
  4.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令第103号颁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