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認領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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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1068條條文已在2007年被刪除了,請問這是因為1930年立法時,尚未有DNA親子鑑定技術,而到了2007年,此技術已經相當成熟,所以生母即使短時間內與多位男子性交而懷孕,也很容易判斷誰是生父,所以才把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請求權還給生母嗎?
順便問一下,原條文的語意是僅有生母不具有請求權,還是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皆不具有請求權?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認領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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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1068條條文已在2007年被刪除了,請問這是因為1930年立法時,尚未有DNA親子鑑定技術,而到了2007年,此技術已經相當成熟,所以生母即使短時間內與多位男子性交而懷孕,也很容易判斷誰是生父,所以才把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請求權還給生母嗎?
順便問一下,原條文的語意是僅有生母不具有請求權,還是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皆不具有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