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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中華民國民法要刪除第1068條「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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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勞棣 (留言贡献)

上述第1068條條文已在2007年被刪除了,請問這是因為1930年立法時,尚未有DNA親子鑑定技術,而到了2007年,此技術已經相當成熟,所以生母即使短時間內與多位男子性交而懷孕,也很容易判斷誰是生父,所以才把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請求權還給生母嗎?

順便問一下,原條文的語意是僅有生母不具有請求權,還是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皆不具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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