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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KirkLU/Library and Archives/Policy/PL402.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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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User:KirkLU编制的《中文维基百科方针指引·实施导则集》的一部分(收录在中文维基百科图书档案馆方针指引资料库),其本身仅具有论述地位;虽然其中的部分内容由于是对方针指引原文、原始共识或情况的转载或转述仍具有正式地位,但这种地位并不是本页赋予的,而是对应的原文、原共识或其他原始情况本身所具备的。如管理员等在站务操作中适用本导则,则对本导则的适用,是方针指引原文、原始共识或情况和方针指引所赋予管理员的自由裁量权所综合的结果。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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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导则根据《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下称“方针”)对于G10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以G10为理由的快速删除。
第2条 适用对象
根据方针规定,G10准则适用于“原作者清空页面或提出删除,且实际贡献者只有一人”的快速删除。
第3条 适用条件
根据方针规定,适用G10准则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原作者已将页面清空页面,或删除由原作者提出;
  2. 实际贡献者只有一人;
  3. 提出须基于善意;
  4. 提出应附合理理由。
第4条 原作者例外
根据方针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以日志显示的页面创建者为原作者:
  1. 移动产生的重定向页,移动前的创建者视为原作者;
  2. 被导入的页面,导入者视为原作者。

第二章 删除意思表示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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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删除意思表示
原作者以G10准则为理由,按《快速删除方针程序导则(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报后,即完成了删除意思表示。
原作者虽未按本条第1款提报,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视同完成了删除意思表示:
  1. 原作者以G10准则外的理由,按《快速删除方针程序导则(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报,但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
  2. 原作者在站内明确表达删除的意愿,并委托其他编辑按《快速删除方针程序导则(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报。
第6条 页面清空
原作者清空页面后,除明确表明不愿删除该空页面外,可推定其表达了删除的意愿。G10准则所称的“页面清空”,是指将页面所有内容删除,使得页面大小变为0字节。
页面虽未完全清空,但在原作者作出删除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考虑视同“页面清空”:
  1. 页面已经没有可见内容或仅余分类、维护性模板;
  2. 页面源代码中不包含或仅包含非常少量的被注释的隐藏内容;
  3. 页面仅余文字用于明确标注内容已被移除。

第三章 实际贡献者条件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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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实际贡献者
对页面作出以下情形之一的编辑或操作,不认为是G10准则所称的“实际贡献”,不能作为认定贡献者是“实际贡献者”的依据:
  1. 添加或移除页面的维护性模板;
  2. 添加或移除内容性模板,且该模板并不专为该页面而创建,亦不需要填入大量具体参数,亦没有为应用在该页面进行大量专门修改;
  3. 提请条目进入某种站务程序并/或标记或撤销页面的某种站务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优良条目状态、处于存废讨论的状态、页面保护状态);
  4. 添加、改变或移除页面的分类;
  5. 机器人或贡献者利用程序、机器人进行的格式完善;
  6. 机器人或贡献者利用程序、机器人对该页面的参考来源进行存档;
  7. 反破坏方针(PL302)》意义上的破坏和对破坏的回退;
  8. 保护页面;
  9. 移动页面。
第8条 视同实际贡献者唯一
如果其他实际贡献者明确表明同意删除,在其他实际贡献者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考虑视同“实际贡献者只有一人”:
  1. 数量稀少;
  2. 各自的贡献记录数量稀少;
  3. 各笔贡献的字节数变动很小;
  4. 各笔贡献的所涉内容仅限极个别的文字、参考文献等。

第四章 善意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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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善意
除在以下情形外,其他情形一般参考《积极态度(假定善意)指引(GD601.1)》,认为是G10准则所称的“善意”:
  1. 对页面的删除将导致《反破坏方针(PL302)》意义上的破坏;
  2. 出于对某种争执而提请速删;

第五章 合理理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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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合理理由
所提出的删除理由逻辑上自洽、能够清晰解释提请的原因的,认为是G10准则所称的“合理理由”。
第11条 合理理由豁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即使提请速删者没有提供“合理理由”,在满足本导则第3条前三项条件时,可以视同具备了“合理理由”:
  1. 页面历史稀少且无有效链入(分类空间页面要求为空);
  2. 页面创建时间极短且无有效链入(分类空间页面要求为空);
  3. 页面是原作者自己的用户讨论页用于存档的子页面;
  4. 草稿空间页面。
但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不予豁免:
  1. 典范或优良条目;
  2. 近期入选新条目推荐的条目;
  3. 由他人代为提请的用户空间页面,尤其是用户已经较久不活跃。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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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条 第6条第2款相关先例
  1. 《Draft:泰國審查制度》第1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