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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402.G10 - 快速刪除方針G10準則實施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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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下稱「方針」)對於G10準則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以G10為理由的快速刪除。
第2條 適用對象
根據方針規定,G10準則適用於「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實際貢獻者只有一人」的快速刪除。
第3條 適用條件
根據方針規定,適用G10準則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原作者已將頁面清空頁面,或刪除由原作者提出;
  2. 實際貢獻者只有一人;
  3. 提出須基於善意;
  4. 提出應附合理理由。
第4條 原作者例外
根據方針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不以日誌顯示的頁面創建者為原作者:
  1. 移動產生的重定向頁,移動前的創建者視為原作者;
  2. 被導入的頁面,導入者視為原作者。

第二章 刪除意思表示適用細則[編輯]

第5條 刪除意思表示
原作者以G10準則為理由,按《快速刪除方針程序導則(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報後,即完成了刪除意思表示。
原作者雖未按本條第1款提報,但有以下情況之一,視同完成了刪除意思表示:
  1. 原作者以G10準則外的理由,按《快速刪除方針程序導則(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報,但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
  2. 原作者在站內明確表達刪除的意願,並委託其他編輯按《快速刪除方針程序導則(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報。
第6條 頁面清空
原作者清空頁面後,除明確表明不願刪除該空頁面外,可推定其表達了刪除的意願。G10準則所稱的「頁面清空」,是指將頁面所有內容刪除,使得頁面大小變為0字節。
頁面雖未完全清空,但在原作者作出刪除後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考慮視同「頁面清空」:
  1. 頁面已經沒有可見內容或僅餘分類、維護性模板;
  2. 頁面源代碼中不包含或僅包含非常少量的被注釋的隱藏內容;
  3. 頁面僅餘文字用於明確標註內容已被移除。

第三章 實際貢獻者條件適用細則[編輯]

第7條 實際貢獻者
對頁面作出以下情形之一的編輯或操作,不認為是G10準則所稱的「實際貢獻」,不能作為認定貢獻者是「實際貢獻者」的依據:
  1. 添加或移除頁面的維護性模板;
  2. 添加或移除內容性模板,且該模板並不專為該頁面而創建,亦不需要填入大量具體參數,亦沒有為應用在該頁面進行大量專門修改;
  3. 提請條目進入某種站務程序並/或標記或撤銷頁面的某種站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優良條目狀態、處於存廢討論的狀態、頁面保護狀態);
  4. 添加、改變或移除頁面的分類;
  5. 機器人或貢獻者利用程序、機器人進行的格式完善;
  6. 機器人或貢獻者利用程序、機器人對該頁面的參考來源進行存檔;
  7. 反破壞方針(PL302)》意義上的破壞和對破壞的回退;
  8. 保護頁面;
  9. 移動頁面。
第8條 視同實際貢獻者唯一
如果其他實際貢獻者明確表明同意刪除,在其他實際貢獻者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考慮視同「實際貢獻者只有一人」:
  1. 數量稀少;
  2. 各自的貢獻記錄數量稀少;
  3. 各筆貢獻的字節數變動很小;
  4. 各筆貢獻的所涉內容僅限極個別的文字、參考文獻等。

第四章 善意適用細則[編輯]

第9條 善意
除在以下情形外,其他情形一般參考《積極態度(假定善意)指引(GD601.1)》,認為是G10準則所稱的「善意」:
  1. 對頁面的刪除將導致《反破壞方針(PL302)》意義上的破壞;
  2. 出於對某種爭執而提請速刪;

第五章 合理理由細則[編輯]

第10條 合理理由
所提出的刪除理由邏輯上自洽、能夠清晰解釋提請的原因的,認為是G10準則所稱的「合理理由」。
第11條 合理理由豁免
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請,即使提請速刪者沒有提供「合理理由」,在滿足本導則第3條前三項條件時,可以視同具備了「合理理由」:
  1. 頁面歷史稀少且無有效鏈入(分類空間頁面要求為空);
  2. 頁面創建時間極短且無有效鏈入(分類空間頁面要求為空);
  3. 頁面是原作者自己的用戶討論頁用於存檔的子頁面;
  4. 草稿空間頁面。
但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優先考慮不予豁免:
  1. 典範或優良條目;
  2. 近期入選新條目推薦的條目;
  3. 由他人代為提請的用戶空間頁面,尤其是用戶已經較久不活躍。

附錄[編輯]

注6條 第6條第2款相關先例
  1. 《Draft:泰國審查制度》第1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