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MusicMath/林暐哲音樂社與吳青峰等人著作權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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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起,台灣音樂經紀人林暐哲與台灣樂團蘇打綠的主唱吳青峰陷入著作權爭議

林暐哲
蘇打綠
林暐哲(左)與吳青峰(右)。

背景[编辑]

中華民國法律[编辑]

根據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

林暐哲與吳青峰間的合約[编辑]

2008年5月,林暐哲與吳青峰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吳青峰在合約簽訂前及合約期間內的所有詞、曲音樂著作,以及其著作財產權,皆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判⁠ 1]

2014年1月,林暐哲與吳青峰簽訂「唱片合約」及「經紀合約」,兩合約期間皆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判⁠ 1]

經過[编辑]

2018年:合約終止[编辑]

2018年12月6日,在林暐哲與吳青峰雙方律師見證之下,兩人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同意雙方之經紀合約及唱片合約均提前於2018年12月31日終止。

2019年—2021年:訴訟[编辑]

2019年5月,林暐哲對吳青峰提起假處分,要求青峰將先前詞曲著作權授權合約內,所有的詞、曲音樂著作權,均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自此開始,林暐哲與吳青峰及蘇打綠開始一連串、將近四年的訴訟。

11月14日,媒體曝光林暐哲對吳青峰的訴訟,並指出蘇打綠。[參⁠ 1][參⁠ 2][參⁠ 3]

2020年4月16日,。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吳青峰, FacebookInstagram,2021年5月11日

2021年5月11日,吳青峰在FacebookInstagram發布長文。

訴訟與裁判結果[编辑]

訴訟當事人 訴訟相對人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裁判結果 備註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吳青峰、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019年6月27日 聲請駁回 林暐哲對吳青峰採取的第一個法律行動;同一案不同審級之裁判 [判⁠ 2]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2019年9月24日 抗告駁回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吳青峰、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廖碧珍[註⁠ 1]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34號判決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2020年4月16日 原告之訴駁回 同一案不同審級之裁判 [判⁠ 3]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判決 2021年4月1日 上訴駁回 [判⁠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 2021年7月28日 撤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註⁠ 2] 吳青峰、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判決 違反著作權法 2021年6月15日 被告無罪 告訴人未上訴第二審 [判⁠ 4]

因應與後續[编辑]

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编辑]

影響[编辑]

相關條目[编辑]

注釋[编辑]

    註:

  1. ^ 廖碧珍同時為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2. ^ 此為公訴案件,告訴人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编辑]

資料來源

    參:

  1. ^ 涂孜意. 青峰遭前東家提告 高雄演唱會23日如期舉行. 2019-11-14 [2023-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7). 
  2. ^ 王定傳. 吳青峰不能唱自己的歌?律師:林暐哲聲請假處分被駁回. 2019-11-14 [2023-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5). 
  3. ^ 吳聲宏. 吳青峰遭林暐哲提告 演唱會無歌可唱復出計畫恐生變. 2019-11-14 [2023-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