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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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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生(1961年4月),河北定兴人。男,汉族。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函授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1979年11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84年,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1988年,任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1991年,任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1994年,任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1998年11月,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1999年6月,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07年4月,任中共北京市纪委副书记,负责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案。

2009年10月,任中共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1]。2012年10月,兼任监察部副部长[2]

2015年3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3]。2017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2023年3月,当选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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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于春生任中央纪委四室主任,曾经主办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 南方都市报. [2014-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25). 
  2. ^ 监察部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 黄树贤主持 于春生出席.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4-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25). 
  3. ^ 监察部副部长于春生任广西纪委书记.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4.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新华通讯社. [2023-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5). 
中国共产党职务
前任:
邓卫平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2015年3月—2017年9月
繼任:
房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