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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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
施行日期 | 2016年8月13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目 | 黨產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又稱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一部中華民國的特別法。立法歷經24年,在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
歷史與背景
[编辑]李登輝時期
[编辑]1999年,國民黨主席李登輝,為了信託與改革黨產,成立了「黨產處理小組」。2000年政黨輪替,連戰接任代主席後延續一次會議就無疾而終。[2]
陳水扁時期
[编辑]2000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民進黨陳水扁當選總統,開始追查國民黨不當黨產[3]。
2002年9月,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但在十月份時,因中央政府總預算遭國民黨大幅刪減,經協商後將此條例撤回[4]。
2003年,行政院院長游錫堃,要求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專門處理政黨不當取得國有資產歸還事宜,隔年財政部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處理不當黨產。
2004年12月,親民黨支持黨產處理條例,但不應以「不當黨產」為法案名稱,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5]。
2008年,民進黨發動追討黨產公投[6],並主張「一階段領投票,公投票、立委選票一起領,一起投」,但此公投並未通過。
馬英九時期
[编辑]2008年,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國民黨重新拿回執政權,馬英九政府將民進黨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從立法院撤回[7],行政院也去函撤回「黨產處理專案小組」。
2016年2月,民進黨首次在立法院成為絕對多數,並決定將此《政黨法》、《不當財產處理條例》列為優先法案[8]。不過只要法律草案明稱有涉及「黨產」,國民黨團都要求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016年2月26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再次闖關,國民黨讓步,僅提議要交由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9]。
蔡英文時期
[编辑]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106人出席、70人贊成、33人反對,以及3人棄權下通過。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追討自1945年以後,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10]
主要內容
[编辑]此條例的適用對象是「於1987年(中華民國七十六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共有十個政黨適用,但只有民進黨和國民黨有逐年申報收支決算。[11]
此條例規定,自1945年8月15日日本二戰投降算起,政黨的財產如果不是來自於黨員繳的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衍生利息,則推定為「不當黨產」,並將凍結處分,政黨必須自行申報證明其屬有當,否則將依序歸還國有[12]。
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不當黨產相關事宜,包含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委員會委員11至13人,由行政院長派聘,任期四年,並設有主委、副主委各1人;委員中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3分之1,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該委員會調查不當黨產,可以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且該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 罰則部分,若政黨逾期未申報,處50到250萬元罰鍰,超過10日未申報,可連續處罰,處罰達第5次則直接推定為不當,政黨若於申報前處分黨產,則罰該財產1至3倍罰鍰。
- 若該財產推定為不當黨產,政黨及附隨組織應於一定期間內返還國家或原所有人,若已移轉,則向其追討價金。
- 被推定為不當財產先凍結禁止移轉,政黨舉證後,經過委員會認定後才能解除禁止處分[13]。
- 若是委員會主動調查之不當黨產的處分,則需要經過聽證會程序。
清查對象
[编辑]根據此條例,凡是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於198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後依該法第六十五條但書備案的政黨都必須申報財產。須申報財產的政黨有10個,分別是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政黨。[14][15][11]除去因政黨法而撤銷的政黨,須申報財產的政黨只剩3個,分別是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民主進步黨。
編號 | 政黨名稱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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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國民黨 | 1894年11月24日 [註 1] |
2 | 中國青年黨 | 1923年12月2日 |
3 | 中國民主社會黨 | 1932年4月16日 [註 2] |
9 | 中國新社會黨 | 1947年11月12日 |
11 | 中國中和黨 | 1894年4月5日 |
16 | 民主進步黨 | 1986年9月28日 |
19 | 青年中國黨 | 1923年12月2日 |
21 | 中國民主青年黨 | 1953年3月21日 |
31 | 民主行動黨 | 1981年3月1日 |
37 | 中國中青黨 | 1923年12月2日 |
爭議
[编辑]違憲疑慮
[编辑]-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盈德認為,所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也未必屬於不法,台灣有關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受移轉者必然訴諸民法主張善意保護原則對抗行政權之介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作為特別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過去依法完成的交易,有其違憲疑慮[16]。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葉慶元認為本草案先以「不確定之標準」認定「不當黨產」,再將不確定是否為不當黨產之部分「一律推定為不當黨產」。草案將「政黨」定義為1987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此一定義將民進黨、時代力量等國內目前其他主要政黨均予排除,顯然僅針對國民黨而適用,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也違反大法官第585號及第633號解釋所揭櫫之「個案立法禁止原則」。[17]
- 立委顧立雄認為,草案規範救濟機制,在行政機關下設的獨立委員會所做的裁決、有處分、有救濟機制,事先認定須通過一個聽證程序,讓程序正義完備周延,這是作為法律人的堅持,他個人有信心這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不會有違憲之虞[18]。
- 立委李俊俋反批國民黨的主張才是違憲,李俊俋表示: 國民黨團還要求主管機關不能放在行政院下,但黨產調查規範都是行政行為,不放在行政院下要放在哪?而國民黨團要求放在監察院,但監院的職責是公務機關的彈劾、審計,國民黨又不是公務機關,放在監察院才是「違憲」。[19]
-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反問國民黨,「國民黨過去怎麼踐踏《憲法》的?白色恐怖時這部《憲法》在哪裡?」,「二二八被槍斃的、白色恐怖被關到綠島去的人,那部《憲法》的保障在哪裡?」批評「現在為了護黨產,《憲法》回來了!」[20]
釋憲結果
[编辑]2020年8月28日,司法院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宣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21]
釋憲後眾多專家學者意見
[编辑]早在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違憲審查之釋憲案時,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多數決定不受理決議時,即生特定大法官護航問題。不受理決議,當時擬定「不同意見書」,但當時特定大法官決議不願公開不受理決議之不同意見書,只能附卷存參(後來才有公開之作法),未有讓民眾及公眾檢視多數意見何以擱置此重大憲政爭議之機會,容有偏頗之嫌。
- 司法院大法官於言詞辯論時,刻意營造釋憲聲請人即承審法官被動須迴避之窘境。
- 抗多數決之性格消失,顯有淪為特定立場權力者為政治鬥爭之工具之嫌。
- 臺大公共事務論壇:[25]
- 曾或親友曾參與本條例立法之大法官,並未迴避,顯然違反程序正當。
- 大法官邀請之鑑定人董保城之鑑定意見,解釋中未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也未就轉型正義提出論述,可見該號解釋,理由不備。
備註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 ^ 林瑋豐. 努力24年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完成三讀立法. 風傳媒. 2016-07-25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26)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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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稿】11月13日 「臺大—理律公法實務與公共事務論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