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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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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0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项行政命令,该规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1]

2021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施行。此次修订将在上海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的外来人员纳入服务管理,外来人员为自愿登记[2],“一日游”的旅客、参加当天往返的公务活动以及交通中转等人员不在管理范围内[3]。人口信息采集方面,市民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自主填报[4]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