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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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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9月10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一項行政命令,該規定於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1]

2021年4月1日起,修訂後的《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施行。此次修訂將在上海停留時間超過24小時的外來人員納入服務管理,外來人員為自願登記[2],「一日游」的旅客、參加當天往返的公務活動以及交通中轉等人員不在管理範圍內[3]。人口信息採集方面,市民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自主填報[4]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