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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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截至2005年,共计进行了5次人口普查、7次专项经济普查和2004年综合性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前的7次普查属于按照产业或基本单位进行的普查,没有涵盖中国经济诸领域。

2003年7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报请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普查项目的设置和周期安排作重大调整,具体办法是:一是保留原有的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每10年各进行一次;二是将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并把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经济普查以后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止,中国的医疗卫生行业除生产、流通领域以外,还未将各个层次医院、健康保健机构、诊所纳入服务领域的经济统计。

专项经济普查[编辑]

  • 第三产业普查共计1次,1993年6月开始对1991年和1992年全国第三产业进行的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1]
  • 基本单位普查共计2次
    • 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
    •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
  • 农业普查共计1次,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
  • 工业普查共计3次
    • 1950年
    • 标准时点为1985年12月31日零时
    • 标准时点为1995年12月31日零时

全面经济普查[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2.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22-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