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记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实施的管理制度,当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交通违法时,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记分。此制度的目的是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现行违法记分制度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为依据,该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1]。
历史
[编辑]早在1996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开始着手起草《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杭州、南昌、广东、广西等地均设有交通违章记分制度,其中广东省自1985年3月开始实施[2],上海市自1994年8月1日起实施[3]。该制度旨在约束机动车驾驶员严重违章或屡次违章行为,对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进而增强其自觉守法意识。1999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明确对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实行交通违章计分制。当驾驶人有交通违章行为时,除罚款等处罚外还要根据交通法规规定进行数值不等的记分,额度有1分、2分、3分、6分、12分,记分周期为自驾驶证取得之日起的一年内计算,上限为12分,该办法于2000年3月1日起实行[4]。
2004年,为配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5],新公布的《规定》将原有的“违章记分”变更为“违法记分”,以顺应新公布的法律[6]。
2021年12月,公安部公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新制定的办法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除调整记分项目和分值外,新规将学法减分措施列入该办法,并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或一次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的,将延长满分学习时间并增加考试科目。此外,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可免予记分[7]。
记分项目
[编辑]根据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人如有交通违法行为,视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共分为五个分值,分别是12分、9分、6分、3分、1分[8]。
- 记12分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注 1]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
- 记9分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记6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20%以上未达到50%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
-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
-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 记3分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 记1分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历次调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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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执行
[编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还会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注 2]。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则尚未缴纳罚款的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注 3]。
满分处理
[编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外,同时下发满分教育通知书,要求参加为期7天[注 4][注 5]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或一次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的,将延长满分学习时间并增加考试科目。此类人员的满分学习时间将增加7天,每次学习天数最多60天[注 6]。满分学习形式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三种,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5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2天,其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注 7][注 8]。对于网络满分教育则在交管12123手机客户端或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与学习,学习形式包括课件学习和模拟考试,每天需累计学满3小时并经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才视为当天教育完成[16]。
驾驶人完成满分学习后,可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则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路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则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路试)。驾驶人参加所规定的考试合格后,到窗口凭成绩单现场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凭通知书到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回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予以清除;考试不合格者,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注 9][16][17]。
对于C1以下驾驶证,在完成上述流程之后即可恢复使用,但是对于B2以上驾驶证,如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还要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具体规则如下[18]:
降级前准驾车型 | 降级后准驾车型 |
---|---|
A1A2 | A2A3 |
A1 | A3B1B2 |
A2A3 | A3B1B2 |
A2 | B1B2 |
A3B1B2 | B1B2 |
A3B1 | B1 |
A3B2 | B2 |
A3 | C1 |
B1B2 | B2 |
B1 | C1M |
B2 | C1M |
此外,对于处在实习期内的驾驶人若累积记分满12分,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注销[注 10]。
以下为三个关于驾驶证满分降级的例子:
- 张三初学考取了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其驾驶证将被注销;
- 李四原本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并增驾了准驾车型B2,在后者的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其准驾车型B2将被注销,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将被恢复为C1;
- 王五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在实习期结束后被记满12分,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将被降级为C1M。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30日内拒不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15]。另外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当地公安机关将对当事驾驶人处以200元人民币的罚款[20][21][22]。
地方性规定
[编辑]对于部分地区而言,交通违法记分制度较内地其他城市更为严格。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深圳市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两次或者记分达到9分的,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扣留,并参加驾驶理论考试(科目一);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记分达到12分的,除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理论考试的基础上,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路试)[23]。而在上海市,完成满分学习的驾驶人所需参加的考试为“恢复驾驶资格考试”,增加了地方性考试题目,与科目一不同[24]。
学法减(免)分
[编辑]2020年1月14日,公安部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25]。同年3月1日,重庆、四川、深圳首批试点实施“学法减分”措施,实施首日共有1.4万名驾驶人通过互联网学法减分系统申请网上学习,其中有4000多名驾驶人完成了学习考试,减免了交通违法记分[26]。之后“学法减分”试点城市扩大至中国大陆多地。在出台该规定之前,中国大陆部分地区已经出台学法减(免)分的措施,如深圳市于2015年8月起,在“深圳交警星级用户”平台推出“减分学习”功能,驾驶人经过网上学习和考试,最多一个记分周期可减6分[27]。但所用系统为地方版,与全国分批试点使用的全国版完全不同,且免分适用对象与范围有限,仅限持有当地驾驶证、当地注册车辆,以及在当地发生的交通违法才能申请[28]。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该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学法减分”措施[7]。根据规定,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可以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网上学习考试、现场学习考试或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申请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每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其中[15]: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30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1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1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对于通过网络学习考试申请的“学法减分”,其流程须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对于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则须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记录信息。通过网络学习考试申请“学法减分”的驾驶人须在3日内累计学时满30分钟,每连续学习满5分钟计入累计学时,学习期间系统会抓拍驾驶人本人照片比对。完成学习的驾驶人须在7日内参加网络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在24小时内申请补考,最多可补考两次。具体学习课程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置;考试题库以全国统一题库为主,各地自主题库为辅,每次考试随机抽取20题,答对18道题及以上为合格[29]。而通过现场学习考试申请“学法减分”的驾驶人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学习后即参加考试,考试未通过的可以补考,最多可补考两次[30]。
需注意驾驶人不能通过“学法减分”预存分值,另外“每个记分周期可以减6分”不应理解为记分周期内的满分分值提高至18分[29]。驾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学法减分”[15]:
- 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 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记分制度对其他事项的影响
[编辑]记分制度对驾驶人后续申请增驾、换证与审验等其他事项有一定影响。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增驾的驾驶人须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但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则更为严格[注 11]。在换证方面,对于首次申领的驾驶证,在6年有效期内无满分记录的可以换领有效期为10年的驾驶证;在10年有效期内无满分记录的可以换领长期有效的驾驶证[注 12]。
另外,对于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或者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需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并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以及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而70岁以上的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也需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并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注 13]。
在2004年前,机动车驾驶证实行6年有效期并实施审验制度,驾驶人需定期审验[注 14]。而2000年至2004年实施的记分办法则规定了对无违章记分的驾驶人实行奖励制度,具体标准如下[4]:
- 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
- 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 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二十年内免审验和换证。
相关问题
[编辑]代替记分与买卖记分问题
[编辑]由于近年来交规趋于严格,一些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实施多次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其驾驶证记分较多。根据规定,一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需要参加满分学习,准驾车型较高的还需办理降级手续。也有一些人虽然有驾驶证,但名下没有机动车或较少开车,这些人士会有使用其驾驶证替他人记分的想法,由此形成了收购驾驶证分数、替人销分的非法中介[31]。而买卖分数也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不法分子会在场所张贴小广告招揽生意,还会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也有线下门店职员利用地下关系,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交警自助服务终端帮助驾驶人在家中买卖记分[32][33]。另外,通过电子警察拍摄的违法行为受摄像头条件、光线等环境影响,难以清楚抓拍到驾驶员的面容,导致执法部门难以判定前来处理违法的驾驶证持有人是否为当时开车的违规人士,从而为代替记分带来了可乘之机[31]。尤其在亲友之间,这一情况也十分普遍,某些人士认为亲友间不涉及金钱交易的记分代扣不违法[34]。
但是,代替记分和买卖记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一经查实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1]。若情节严重属于妨害公务,可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多地为驾驶证设立黑名单制度,若一个驾驶员给三辆以上机动车缴纳违法罚款,或者超过三个驾驶员给同一辆机动车缴纳违法罚款,则会被公安交管部门列入黑名单,限制后续的车管业务。而买卖记分也会面临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34]。近年来,各地开始加强对代替记分和买卖记分的处罚力度。如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处500-2000元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3月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处2000-2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5]。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有代替记分、接受代替记分的行为,双方驾驶证将被暂扣1-6个月;有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1000-5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5000-20000元罚款。上述处罚对象适用买分、卖分、中介组织三方[36]。而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卖记分的行为作出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驾驶人委托他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5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代替他人接受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5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10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注 15]。对于交通警察和辅警有参与代替记分的,将被纪律处分[注 16]。
注释
[编辑]- ^ 2010年4月1日之前标准为醉酒驾驶记12分,饮酒后驾驶记6分[9]。2011年因应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取消醉酒驾驶的违法记分[10]。
-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5]
-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5]
- ^ 对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其满分学习时间为30天
-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办法》所涉及的“日”为自然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15]。
- ^ 对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有上述情形的,满分学习时间增加30天,每次学习天数最多120天
- ^ 对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10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5天
-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15]
-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15]
-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19]
-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19];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二条[19]
-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19]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
-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5]
-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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