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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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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税是指政府对公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进行入息税征收。

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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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中国内地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该税项自开征以来进行过多次调整,首先是在1999年11月1日起以20%的税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则调整为5%。后中国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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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1986年前,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5(1)(f)条及第15(1)(g)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的利息被视为入息之一,所以也必须支付利息税。[3]不过,在1986年中已经废止,除非有例外,包括按《税务条例》第15(1)(i),该纳税人是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者证券存款证之类的业务。[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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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09-30 [2020-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2) (中文). 
  2. ^ 国务院决定9日起暂免征收存款利息税. 新华网. 2008-10-08 [2020-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5) (中文). 
  3. ^ 《稅務條例》第15(1)條 (中文). 
  4. ^ 香港不徵收利息稅 IRO s16(2)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