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影响力说
外观
实质影响力说,中华民国法律术语,是中华民国法院对于贪污罪的定罪标准之一,它起源于最高法院于2010年对于陈水扁的龙潭购地案的判决先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创理论,用来取代先前习用的“法定职权说”(一般以本身固有职权内及事务官职务为考量范围)及“非主管监督图利罪”(一般以非属固有职权及政务官职务为考量范围)。
历史
[编辑]在龙潭购地案中,中华民国最高法院(99台上7078号判决)认为法定职权说与非主管监督的图利罪无法适用于此案,认为陈水扁总统对于各级官员“具有实质上之影响力”[1]。
中华民国法律
[编辑]中华民国法律,用来规范公务员图利罪的法条,包括刑法第131条公务员图利罪[2],贪污治罪条例“主管监督的图利罪”[3]、“非主管监督的图利罪”[4]
争议案例
[编辑]在龙潭购地案、二次金改案中,法官以实质影响力说,判决陈水扁有罪;法院也曾以符合实质影响力说判决民进党的陈哲男有罪。2013年在民进党立委高志鹏国有市场土地租售审判,也以实质影响力说,将高志鹏判刑。2013年林益世索贿案中,法官认定时任行政院秘书长、立法委员兼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并未使用实质影响力,改用法定职权说,判决林益世索贿部分无罪。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林钰雄批评实质影响说理论缺失、实务滥用[5][6][7]。
注释
[编辑]- ^ 总统对于行政院重大政策或各部会之行政行为,一旦亲力亲为,亲身参与,影响、干预或形成特定结果或内容之决定时,均与其总统职务具关连性,为其职务实质影响力所及,自属其职务上得为之行为。从而总统就国家重大财政、金融政策,一旦亲身参与或干预,对于主管部会及该特定结果,即具有实质上之影响力,自不得借此职务上所得为之行为,收受对价。
- ^ 《中华民国刑法》第131条:“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万元以下罚金。”
- ^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 ^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公务员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利用职权机会或身份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 ^ 苏位荣. 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联合报. 2013年5月1日 [2013年5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5月3日) (中文(台湾)).
- ^ 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2013-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 ^ 今日新聞 鄉民有話說/林益世輕判 網友:又見黨證無敵案例. [2013-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