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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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孟存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921年10月8日
 中华民国 福建省闽侯县
逝世1955年12月10日(1955岁—12—10)(34岁)
籍贯福建省闽侯县
国籍 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党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 1947年
经历

谢孟存(1921年10月8日—1955年12月10日),福建省闽侯县人,中国共产党员,工业试验所统计员,曾受中共中央社会部台湾工作站牵连受审,因余育生案牵连判处死刑,1955年12月10日枪决于安坑刑场[1][2]

生平[编辑]

谢孟存,1921年生于福建省闽侯县,1947年时在福州时受林在寿吸收加入中共福建省委城市工作委员会,领导为余育生余育生广东梅县人,1938年与堂弟余海晏加入共产党,并在生活书店与民报报社担任记者工作,由于报社遭到查抄离县与共党失去联系,直到1947年在福州与中共福建省委城市工作委员会取得联系后,持续发展组织,吸收林在寿、洪金育加入组织,1947年5月,谢孟存、陈实由林在寿介绍加入共产党,1948年2月洪金育吸收江石荪

1947年9月谢孟存获台湾省政府建设厅工业试验所聘任为统计员[3]。1948年中共中央社会部部长李克农先后派遣朱芳春(化名于非)、萧明华周一粟等多名特工赴台发展组织。由于非领导,并由苏艺林负责军事情搜,于非透过关系进入国语日报社任副总编辑,于非在国语日报社与马学枞衔接工作后,于1949年3月至6月间在台湾省政府社会处主办之社会科学研究会附设“实用心理学补习班”讲课,吸收学员陈平余熙郑臣严、王隆煜、李学骅、孙清河等人陆续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党部”,陈平吸收安学林加入,与安学林、余熙同一小组[4][5]

1950年2月因于非大陆身份被侦破,情治单位在于非住处逮捕萧明华,组织相关人等陆续落网,孙清河、路齐书等多人被保密局转污点证人,同时保密局在狱中安插干员扮成人犯,伪装审讯期间与干员传递情报及书写证词,许多组织成员被供出并造成案情扩大。余熙是福州人,在农林厅担任视察委员,与谢孟存有联系,在搜捕时将所收藏之共党相关书刊资料托谢孟存埋藏于台北市文山中学。谢孟存因案遭到传唤,但因为查无谢孟存参与该组织证据而无罪释放[4][1]

1953年11月间,余海晏时服务于台南山林管理所嘉义分所股长,由于曾伪造福建清流县教育科科员等证明,向内政部调查局自首叛乱部分罪名,调查局以其自首不诚为由拘提审讯,余海晏自新于是将余育生、谢孟存、陈实江石荪黎达陈定昌郑新忠供出。

1954年9月全案侦结审判,余海晏自新受感化教育2年,余育生判处死刑,其余人判处有期徒刑,经总统裁示后审判官遭记过处分后,谢孟存、陈实江石荪黎达陈定昌郑新忠皆以加入共党组织经政府多年宣导仍未自首判处死刑,1955年12月10日枪决于安坑刑场[2]

纪念[编辑]

2013年10月 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无名英雄广场上立有无名英雄纪念碑,为纪念来台湾在1950年代被处决“隐避战线烈士”而设立,谢孟存刻于纪念碑上,为中共国家安全部追认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6]

平反[编辑]

2005年中华民国行政院针对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进行回复名誉审查,通过回复谢孟存名誉[7]

2018年12月7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促转三字第1075300110B号,公告受难者林庆云君等1270人应予平复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决暨其刑,其中(44)审复字第29号,有关谢孟存共同意图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之有罪判决暨其刑及没收之宣告正式撤销[8]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国防部军法局. 蘇藝林等案.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1-04-17~1959-03-26 [2022-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4). 
  2. ^ 2.0 2.1 国防部. 鄭如霖等叛亂案.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4-09-03~1956-07-04 [2022-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2). 
  3. ^ 台湾省政府. 謝孟存任免通知書.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47-09-03 [2022-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4). 
  4. ^ 4.0 4.1 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 蘇藝林等嫌疑筆錄.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0-05-04~1962-12-27 [2021-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4). 
  5. ^ 莫桦. 破獲中共格柏烏潛台組織案. 香港: 新闻天地周刊. 1951-07-10. 
  6. ^ 陈辉. 中共臺灣隱蔽戰綫千余名烈士尋踪紀實. 新华澳报. 2021-04-10 [2021-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4). 
  7. ^ 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申請回復名譽之受裁判者名單(94)基修法甲字第2739號. 中华民国行政院. 2005-12-06. 
  8.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中华民国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 [2018-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