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越南海洋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越南海洋法》(越南语Luật Biển Việt Nam律㴜越南、Vietnam maritime law),2012年6月21日由越南国会审议通过,[1]含7章、5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1条即确认了越南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越南语Quần đảo Hoàng Sa群島黃沙)和南沙群岛(越南称:“长沙群岛”,越南语Quần đảo Trường Sa群島長沙)的主权。越南称该法的制定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概述

[编辑]
  • 第一章:范围、定义等综合内容。
  • 第二章:对越南海洋区的规定,包括领海基线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群岛等。
  • 第三章:对越南海洋区中活动的规定,含:在领海进行无害通过,在领海确保无害通过的交通管制,领海中的活动禁区和限制区,有关外国来越南的军事公务船只,外国军事和公务船只在越南海洋范围内的责任,对于船只在越南内海和领海从事秘密活动,有关外国船只案件的刑事民事裁决权,对外国船只的驱逐权等。
  • 第四章:海洋经济。条款涉及海洋经济的发展原则、海洋经济各业、海洋经济的发展规划、海洋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海洋和岛屿上经济投资的刺激和优待。
  • 第五章:对海洋巡逻和稽查的规定和条款,巡查任务、责任范围、旗帜制服徽章

海洋法还有一章(第六章)有关违反该法的处理方式。该章包括处理违犯地点、预防违法措施、向外交部通报与对违法者的处理。

中华民国反应

[编辑]

中华民国外交部对越南“海洋法”内文擅将中华民国西沙及南沙群岛纳入越南主权及管辖范围,表达严正关切与抗议,并重申中华民国政府立场如下:

一、无论就历史、地理及国际法而言,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及其周遭水域俱属中华民国固有领土及水域,主权属于中华民国,不容置疑。中华民国对该四群岛及其水域享有一切应有权益,任何国家无论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张或占据,俱属非法,我政府一概不予承认。

二、中华民国政府一向秉持“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的基本原则处理南海争端,在此再次重申相邻南海各岛礁的国家,应依据国际法的原则与精神,自我节制及维持航行自由,勿采取任何影响南海地区和平稳定的片面措施,并以对话代替对抗,共同和平解决南海争端。[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应

[编辑]

该法律获通过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成立三沙市管辖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3][4]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