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是南京国民政府文官制的一种,是位阶最高的政务官,相当于现今的特任官。[1]
1928年10月3月中执委常委会第172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同日以国民政府第565号训令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实际上由中央政治会议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