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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年叛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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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年叛逆法令
Treason Act 1547
国会法令
英格兰议会
详题An Act for the Repeal of certain Statutes concerning Treasons, Felonies, and Clergy.
引称1 Edw. VI. c.12
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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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例
  • 25 Edw. III. c.3 (1351)
原来文本

《1547年叛逆法令》(英语:Treason Act 1547;1 Ed. 6 c.12)是英格兰议会制定的一项法令。该法令首次确立了需要两名证人来证明叛逆罪的规则,这一规则今仍然存在于美国宪法中。

条文[编辑]

废除新罪行[编辑]

亨利八世(r. 1509–1547)统治期间,法规激增,立法订立了许多新形式的叛逆罪。在他的继任者爱德华六世即位的第一年,议会通过了这项法令,废除了所有类型的叛逆罪,除了:

  1. 本法令所包含的[1]
  2. 1351年叛逆法令》中的[1]
  3. 包含赝制钱币或伪造国君御玺的叛逆罪。[2]

该法令还废除了在亨利统治时期订立的所有新的重刑罪(felony)。[3]

两名证人规则[编辑]

该法令第22条规定,要以叛逆(high treason)、轻微叛逆(petty treason)或隐匿叛逆(misprision of treason)的罪名提控、提审或定罪,检方必须“由两名充分且合法的证人指控”。然而,证人不需曾亲眼目睹该罪行公开的作为。

这条规则在1554年被废除,[4]除了《1554年叛逆法令》下的叛逆罪。[5]然而,它后来在《1661年煽动法令》(Sedition Act 1661)及《1695年叛逆法令》中被采用,[6]后者由于其起源于大英帝国的美国继承。1787年,美国宪法第三条中包含了两名证人规则的一个版本,其中补充说,两名证人必须见证相同的公开的作为。第三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裁定叛逆罪名成立,除非有两名证人对同一公开作为的证供或公开法庭上的供认。”

《1695年叛逆法令》中订定的规则在1709年[7]扩展至苏格兰,在1821年[8]扩展至爱尔兰,尽管在1800年因企图弑君的案件而废除了该规则。[9]它在大不列颠(由1821年起在整个联合王国)一直有效,直到1945年被《1945年叛逆法令》废除。[10]

在1945年国会通过《1945年叛逆法令》期间,内政大臣唐纳德·萨姆维尔爵士(Sir Donald Somervell)对废除该规则的解释如下:

该法令下的新罪行[编辑]

该法令订立了三种新的叛逆罪:

  1. 称国王不是教会的最高领袖是非重刑罪(misdemeanour),再次犯这样的罪行是重刑罪(felony),第三次便是叛逆罪。[12]以书面形式如此声称是初犯即属叛逆罪。[13]
  2. 企图剥夺国王或其世袭继承人的名衔,或者称其他人应该成为国王,皆属叛逆罪。[13]
  3. 根据《1543年王位继承法令》,干扰王位继承即属叛逆罪。[14]

这些规定都被《1553年叛逆法令》废除,这是玛丽一世统治时期通过的第一部法令。然而,上述第2项很快在《1554年叛逆法令》中重新订定。《1554年叛逆法令》也将“称国君不应拥有其名衔”订为犯罪,初犯可处终身监禁,再犯即属叛逆;如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初犯即属叛逆。

其他条文[编辑]

第19条规定,必须在犯罪后30天内(如果被控人在境外,则为6个月)内对仅由“公开宣讲或仅言词”构成的叛逆罪提出检察。

该法令第20条为普通法中的隐匿叛逆(misprision of treason)罪提供了法定依据。

第21条把将法国事实上的君主称为“法国国王”定为合法。在当时,英格兰国王一直主张自己拥有“法国国王”头衔,不承认法国君主的合法性,直到1801年才正式放弃该主张。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Section 2
  2. ^ Section 8
  3. ^ Section 4
  4. ^ 1&2 Ph. & M. c.11
  5. ^ 1&2 Ph. & M. c.10
  6. ^ Sections 2 and 4
  7. ^ Treason Act 1708, section III
  8. ^ Treason (Ireland) Act 1821
  9. ^ Treason Act 1800
  10. ^ 8 & 9 Geo.6 c.44, section 2 and Schedule
  11. ^ Hansard, 11 June 1945. [2022-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28). 
  12. ^ Section 6
  13. ^ 13.0 13.1 Section 7
  14. ^ Section 9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