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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不成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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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正名[编辑]

“潜规则”的定义看来应等同于“惯例”或是归属于“惯例”下的变化--Droxiang 13:37 2006年12月26日 (UTC)

我不清楚这个词语在外国有没有出现。但在中国,这是一个很有名的词语。吴思曾有专门的一本书来论述这个话题。例如说,有什么困难需要政府帮助,虽然法律不允许受贿,但是通常都是要给点意思。--不中举的秀才(江南贡院) 13:42 2006年12月26日 (UTC)
这一个2000年才出现的辞汇,吴先生也坦承为自己捏造的辞汇,可能在思考时却没有想过使用“惯例”的可行性?我知道这个新词在中国引起广大的讨论,可能之一是为了以书名引发读者兴致,可能之二为内容有趣述说新颖才造成话题。该书台湾也有出版[1]
  我的看法不在于可否拼造新词,而是认为这个条目的概念,应该属于“惯例”的一种形式,而法律上过去一向对不成文的做法给予“惯例”一词,例如国际惯例、宪政惯例、司法惯例,大有文章可作、潜力无限。但回归中文探究词义,实在无法找出潜规则不能归属于惯例的部分,且潜规则的内容讲述的就是惯例,却无法涵盖所有惯例的概念,个人建议另立惯例条目(感觉非常难写),内容可触及潜惯例潜规则,而已并列之姿,潜惯例潜规则要详实内容,若不扩充,则也许该合并。--Droxiang 14:19 2006年12月26日 (UTC)(God~~写到最后竟然变成潜惯例了)--Droxiang 14:25 2006年12月26日 (UTC)
惯例和潜规则都是不可说的,关键是潜规则有着更多社会不公的内涵和很难被发现的特质,也更有社会色彩。所以我不建议潜规则改名为惯例。潜规则是从惯例中蜕变出来的重要概念。Ivantalk (留言) 2009年5月5日 (二) 03:4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