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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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在国际组织大量出现以前仅国家可作为国际公法主体,但随著国际交流日渐频繁,政府间国际组织大量出现(特别是一些超主权组织的出现),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也逐渐被承认具有国际公法主体之地位,甚至在某些状况下,也承认个人作为国际公法之中的主体。

国家[编辑]

依据1933年由美洲国家所通过<关于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蒙特维德尔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之共识,国际法上的国家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较为中立客观且具参考价值(neutral and value-free)但非决定性的要素:

  • 一定的居民(a permanent population)
  • 特定的领土(a defined territory)
  • 有效统治政府(an effective government)
  • 具有进行国际活动之能力(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国际组织[编辑]

具有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比如说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比如说世界自然基金会大赦国际等,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民族解放组织[编辑]

个人、法人[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