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
外观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 Land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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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 | |
旨在使在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拥有达到一个指明多数的份数的人可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作出一项为重新发展该地段而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并使土地审裁处可在若干指明条件已符合的情况下作出该项命令,以及就附带事宜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 |
引称 | 第545章 |
制定机关 | 临时立法会 |
制定日期 | 1998年 |
施行日期 | 1999年6月7日 |
现状:已施行 |
强制拍卖(又称强制售卖,或简称强拍),是香港特区政府于1999年香港立法会通过的一项公共政策。该政策由《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545章)(英语:Land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Ordinance)授权,目的为改善高龄楼宇收购重建效率。
内容
[编辑]条例
[编辑]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任何人集齐同一地段 90% 或以上业权,并向土地审裁处信纳基于现有楼宇的楼龄或其维修状况,该地段理应重新发展,及多数份数拥有人已采取合理步骤以获取该地段的所有不分割份数,才可获土地审裁处发出强制售卖令。
修订公告
[编辑]自《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指明较低百分比)公告》(英语:Land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Specification of Lower Percentage) Notice)于2010年4月1日生效后,以下三类楼宇,包括:
- 50 年或以上楼龄的楼宇或;
- 每户占业权 10% 以上的楼宇或;
- 位于非工业地带的 30 年楼龄或以上的工厦,
其拍卖门槛由集齐 90% 或以上的业权,降至 80%,声称可令“落钉”投机者成本倍增。[1][2][3][4]
现时社会上提供给业主的支援
[编辑]2010年参与建议修例者
[编辑]注脚
[编辑]- ^ 什麼是強制售賣(強拍)?. [2015-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9).
- ^ 強拍條例爭議聲中通過. [2010-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3-27).
- ^ 民建联护航 新例下月生效 强拍九降八 㩒住抢民产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苹果日报 2010年03月18日, 2011年10月5日 索取
- ^ 保皇党议员 12年前种祸根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苹果日报 2010年03月18日, 2011年10月5日 索取
- ^ 「支援少數份數擁有人(舊樓小業主)外展服務(先導計劃)」. [2016-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