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内部保安纲要法
内部保安纲要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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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
第9/2002号法律《内部保安纲要法》 | |
地域范围 | 澳门 |
制定机关 | 澳门立法会 |
通过日期 | 2002年11月27日 |
签署日期 | 2002年12月4日 |
签署人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 |
施行日期 | 2007年12月15日 |
修订 | |
第1/2017号法律 第26/2020号法律 | |
现状:获修订 |
《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葡萄牙语:Lei de Bases da Segurança Intern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简称《澳门内部保安纲要法》),即澳门《第9/2002号法律》(葡萄牙语:Lei n.º 9/2002);它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部对维护及确保其境内安全的防御性法律。
立法背景
[编辑]1990年代初,澳葡政府有鉴于澳门境内的保安政策是长期性及全面性因此就内部保安及法例上制订一部有原则、目的及措施性的法律,以便确保澳门境内保安[1],此部法律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1995年及1998年分别颁布第66/94/M号法令[2]及澳门第66/94/M号法令[3]为此部法律作出修订。
澳门主权移交后,虽然该法律仍然生效,但澳门立法会于2002年就有关澳门境内保安的法律作出重大修订及释义,此法律于2002年12月9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宪实施[4],即今现时实施的《内部保安纲要法》版本。
法律意义
[编辑]该法律是澳门负责保安部门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稳定及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跨境犯罪及国际恐怖主义等防御性法律;保安部门会因应情况而在维护及确保公众安全和安宁系属绝对必要时方可引用此法律。
法律内容
[编辑]《澳门内部保安纲要法》根据《澳门基本法》第71条第1款(一)项而制定;此部法律分为4章,合共23条。
第一章
[编辑]第一章共有6条,是该法律的总则。第一条定义内部保安及其宗旨,包括内部保安的目的是要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宁、保护人身及财产、预防及侦查犯罪以及管制出入境,其工作还包括应付及预防公共灾难。法律制定的措施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及身体完整性、公众安宁以及已建立的秩序免受暴力或有组织犯罪所侵害。
第2条则规定有关部门在执行法律和行使预防措施时必须遵守一般警务规则和尊重个人权利、自由及保障。第3条和第4条则分别定义了内部保安政策还包括了长期贯彻宗旨的原则、方针和措施,以及定义了其工作的范围只在澳门特区。
第5条则订出任何人都有义务于内部保安宗旨方面提供合作和遵守法律、命令,以及有关执法部门的特别义务。第六条各执法部门必须按法律的目标及宗旨执行工作,以及各部门应互相合作。
第二章
[编辑]再分为5节共10条,制定了内部保安政策的协调及执行。
第一节第7、8条定义内部保安的最高负责人是澳门行政长官,并订明对于内部保安的权限限制,包括制定内部保安政策、安排并确保用于执行内部保安政策资源等,且在不抵触《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前提下可以颁布限制权利自由等的合理和适当适度的措施。
第二节第9至10条则定义行政长官在内部保安事宜上的专责谘询及提供辅助的机关——安全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组成部份;该委员会秘书职务由保安协调办公室(下述)主任担当。
第三节则是有关保安协调办公室。第11条指出它是为安全委员会提供协助和专责谘询的机关,第12条制定了保安协调办公室的协调方式。
第四节规划了内部保安体系;第13条定明整个体系组成部份: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被视为军事化部队,而司法警察局、保安部队事务局、海关海上监察厅等则被视为治安部门。第十四条则定明澳门保安部队的组成部份。
第五节第15和16条,定出内部保安的联合指挥责任和指引,以及各人员在执行联合指挥中所具有的身份。
第三章
[编辑]这一章赋予了有关执法部门对于预防和阻止罪案发生所行使的权力。当中的第17条规定警察在执行内部保安工作时,所要执行命令以采取预防措施,但前提是警察当局要在有关权限的范围内,并不会妨碍遵守法律;另外也规定了警察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范畴内所可以采取的的特别预防措施。第18条则给予警察总局可在有强烈迹象显示犯罪活动正扰乱内部保安的情况下,向刑事起诉法官建议,实行管制澳门通讯。第19条则要求警察和军事化部队在识别他人身份或发出任何正当命令时要预先出示其身份证明。
第四章
[编辑]最后一章的4条条例,其中第20条要求警察总局和澳门海关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打击暴力及跨境犯罪,特别是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人口贩卖、清洗黑钱等事宜上与其他地区合作。第21条则禁止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使用会与保安体系混淆的名称、标志等相关事物。最后的两条则表明这部法律是透过相关的行政法规实行,与及废除旧有的和与本法律有抵触的法令。
引用个案
[编辑]2008年至今(2009年年初),澳门出入境事务厅多次对香港立法会议员(泛民主派)、学者及记者等以干犯《内部保安纲要法》为理由拒绝有关人士入境澳门;被拒事件及后被升级至政治层面问题[5]。澳门治安警察局表示局方是依照《内部保安纲要法》执法以及维护澳门社会安宁而拒绝不合资格的非澳门居民入境澳门[6];而香港特区政府则表示已经就事件向澳门当局了解及跟进[7]。 2009年6月3日晚上,澳门治安警察局根据《内部保安纲要法》拒绝吾尔开希入境[8]。
被指滥用
[编辑]由于香港人被拒入境澳门事件的发生,新澳门学社认为澳门当局涉嫌滥用《内部保安纲要法》而拒绝有关人士入境澳门以作选择性地阻止跟和当局政见有异人士表达意见。[9];因此,新澳门学社于2009年3月4日就当局涉嫌滥用《内部保安纲要法》而到澳门廉政公署、检察院、澳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委会要求追究有关部门就事件调查是否滥用该法律[10][11]。而新澳门学社议员区锦新也在审议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时批评澳门政府滥用内部保安纲要法,并以此作为例子担心当局滥用维护国家安全法。[12]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澳门第76/90/M号法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已被废止),(葡萄牙文)
- ^ 印务局,澳门第66/94/M号法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已被废止),2009年3月18日查阅,(葡萄牙文)
- ^ 印务局,澳门第26/98/M号法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已被废止),2009年3月18日查阅,(葡萄牙文)
- ^ 行政暨公职局,澳门政府通讯录——司法警察局[永久失效链接],2009年3月18日查阅
- ^ 苹果日报,澳门疯狂封杀港大学者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4-08-26.,2009年3月4日刊登。(中文)
- ^ 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依法拒绝五名香港居民进入本澳[永久失效链接],澳门时间2009年3年15日13时35分31秒发出之版本,(中文)
- ^ 互动新闻台,《新闻报道》,香港2009年3月15日15时00分25秒于互动新闻台播出,(中文)
- ^ on.cc,澳门消息:吾尔开希被澳门政府拒绝入境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6-03-06.,2009年6月3日查阅,(繁体中文)
- ^ 新澳门学社,[http://www.newmacau.org/cms/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742:2008-12-23-10-16-16&catid=6:2008-09-11-12-14-28&Itemid=8[永久失效链接] 2009年3月17日查阅,(中文)
- ^ 新城电台,何厚铧:港人被拒进入澳门是依法办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9年3月4日发出,(中文)
- ^ 大纪元时报,新澳门学社检举警方滥权拒港人入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9年3月6日发出,(中文)
- ^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法律彙編 – 維護國家安全法 (PDF). 澳门: 印务局. 2015-05: 255 [2020-08-12]. ISBN 978-99937-43-9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1-23).
澳门当局惯于滥权,恶例不胜枚举。只是一个专门用以针对有组织跨境犯罪及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参与者的内部保安纲要法,就被澳门执法当局玩得出神入化,将任何都可无需证据当成国际恐怖份子拒绝入境。
- 印务局,第9/2002号法律(澳门内部保安纲要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9年3月7日查阅。(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