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
外观
在台湾俗称的小耳朵,是指屋顶上架设的碟型天线,接受卫星讯号以收看电视节目,正确用语应为“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
法令依据
[编辑]- 卫星广播电视法(请参阅全国法规资料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
定义
[编辑]-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条第3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经营者)︰指直接向订户收取费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设备,提供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之事业。”
主管机关
[编辑]- 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3条规定,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另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自本会成立之日起,通讯传播相关法规,包括《电信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涉及本会职掌,其职权原属交通部、行政院新闻局、交通部电信总局者,主管机关均变更为本会。其他法规涉及本会职掌者,亦同。”是以,自2006年2月22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正式成立时,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之主管机关即改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业者名单
[编辑]- 1999年11月22日,号称台湾第一家合法直播卫星电视业者的太平洋卫视正式开播。2001年6月30日,太平洋卫视结束营业。
- 依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布之统计数字,至2010年8月底,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共计9家公司。
- 本国业者5家:太空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星际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弘开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先进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侑玮卫星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业者4家:新加坡商全球广播商业新闻电视台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美商特纳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英属开曼群岛商艾科思达亚洲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美商彭博新闻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详细内容请参阅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布资料: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2025&is_history=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