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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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法,为明朝万历元年(1573年)11月,张居正上疏请行在内政方面提出的为政方针:“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裁撤政府机构中的冗官冗员,整顿邮传和铨政。

背景[编辑]

明代早期已有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依据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计(均指考察)。纠举六科给事中的权力是在司礼监,属于皇权直接管辖。明初,考核制度执行认真,但是到中叶以后,考绩不仅流于形式,而且弊端丛生,“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1]张居正深刻认识到不仅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察,并且对其所办各事均规定期限办妥,执行考成法重要特点即所谓“立限考事”、“以事责人”。

考成法的重点有二:首先,六部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

第二点,六部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同样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

万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

万历四年(1576年),朝廷规定,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者一律处罚。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山东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

成效[编辑]

张居正立限考成的三本帐,严格控制著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计”之年便强调要将秉公办事、实心为民的官员列为上考;专靠花言巧语、牟取信行的官员列为下考,对于那些缺乏办事效率的冗官,尽行裁撤。据统计,仅万历八年至九年一年时间内,就裁官595员。[2]

同时,张居正又广泛增添人才,提拔拥护改革、政绩卓越的官员,委以重任,因为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彻底打破了论资排辈的传统偏见,不拘出身和资历,大胆任用人才。

结论[编辑]

考成法以六部官员纠举各地抚、按,由六科给事中纠举六部,再由内阁纠举六科。考成法以问责式架构,层层查检,内阁总括其成,成就张居正的改革吏制统治体系。考成法实施之初,就有官员弹劾张居正,说他的考成法“执事太严”、“时政苛猛”。甚至有不少弊端,“有司惯于降罚,遂不分缓急,一概严刑并追”,[3]使得民怨四起。[4]在张居正死后,申时行上任内阁首辅后,废除考成法,一切为简易。考成法名存实亡。

注释[编辑]

  1. ^ 《明史·丘橓传》
  2. ^ 张海瀛,《论张居正的考成法》,《晋阳学判》,1987年第5期
  3. ^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四十
  4. ^ 黄仁宇就此论道:“张居正担任首辅的时候,他用皇帝的名义责令各府各县把税收按照规定全部缴足,这一空前巨大的压力为全部文官所终身不忘。批评张居正的人说,他对京城和各地库房中积存的大批现银视而不见,而还要用这样的方式去敛财,必然会逼地方官敲扑小民,甚至鞭挞致死。这种批评也许过于夸大,但是张居正的做法和政府一贯所标榜的仁厚精神相背,却也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