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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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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法,為明朝萬曆元年(1573年)11月,張居正上疏請行在內政方面提出的為政方針:「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裁撤政府機構中的冗官冗員,整頓郵傳和銓政。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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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早期已有對官吏政績進行考核的制度。依據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計(均指考察)。糾舉六科給事中的權力是在司禮監,屬於皇權直接管轄。明初,考核制度執行認真,但是到中葉以後,考績不僅流於形式,而且弊端叢生,「朝廷甄別之典,為人臣交市之資」。[1]張居正深刻認識到不僅要對各級官吏進行定期考察,並且對其所辦各事均規定期限辦妥,執行考成法重要特點即所謂「立限考事」、「以事責人」。

考成法的重點有二:首先,六部都察院把所屬官員應辦的事情定立期限,並分別登記在三本賬簿上,一本由六部都察院留作底冊,另一本送六科,最後一本呈內閣

第二點,六部都察院按賬簿登記,逐月進行檢查對所屬官員承辦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須登出一件,反之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以違罪處罰;六科亦可根據賬簿登記,要求六部每半年上報一次執行情況,違者限事例進行議處;最後內閣同樣亦依賬簿登記,對六科的稽查工作進行查實。

萬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計237件,撫按諸臣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罰停俸三月。

萬曆四年(1576年),朝廷規定,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者一律處罰。十二月,據戶科給事中奏報,山東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員,因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而山東2名,河南9名官員受革職處分。

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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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立限考成的三本帳,嚴格控制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計」之年便強調要將秉公辦事、實心爲民的官員列爲上考;專靠花言巧語、牟取信行的官員列爲下考,對於那些缺乏辦事效率的冗官,盡行裁撤。據統計,僅萬曆八年至九年一年時間內,就裁官595員。[2]

同時,張居正又廣泛增添人才,提拔擁護改革、政績卓越的官員,委以重任,因爲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徹底打破了論資排輩的傳統偏見,不拘出身和資歷,大膽任用人才。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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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法以六部官員糾舉各地撫、按,由六科給事中糾舉六部,再由內閣糾舉六科。考成法以問責式架構,層層查檢,內閣總括其成,成就張居正的改革吏制統治體系。考成法實施之初,就有官員彈劾張居正,說他的考成法「執事太嚴」、「時政苛猛」。甚至有不少弊端,「有司慣於降罰,遂不分緩急,一概嚴刑並追」,[3]使得民怨四起。[4]在張居正死後,申時行上任內閣首輔後,廢除考成法,一切為簡易。考成法名存實亡。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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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丘橓傳》
  2. ^ 張海瀛,《論張居正的考成法》,《晉陽學判》,1987年第5期
  3. ^ 張居正《張太岳集》卷四十
  4. ^ 黃仁宇就此論道:「張居正擔任首輔的時候,他用皇帝的名義責令各府各縣把稅收按照規定全部繳足,這一空前巨大的壓力為全部文官所終身不忘。批評張居正的人說,他對京城和各地庫房中積存的大批現銀視而不見,而還要用這樣的方式去斂財,必然會逼地方官敲扑小民,甚至鞭撻致死。這種批評也許過於誇大,但是張居正的做法和政府一貫所標榜的仁厚精神相背,卻也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