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中华民国公营事业
外观
以下列出中华民国的企业当中,由各级政府成立,以及由政府机关拥有者。
- 政府仍为最大股东、但持股比率已经不符合狭义的公营事业定义者(政府持股超过50%),请置于“Category:中华民国公有民营事业”。
- 此分类收置全国性的公营事业,“地方性”的公营事业置于“Category:台湾公营事业”。
- 如为政府设置的非营利组织,请置于“Category:中华民国公设财团法人”。
子分类
本分类有以下12个子分类,共有12个子分类。
以下列出中华民国的企业当中,由各级政府成立,以及由政府机关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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