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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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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北京当局把《中国旅行证》签发给下列人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关行政安排侵犯了有关中国公民依法取得《中国护照》的权利。

1.未持有效港澳同胞回乡证,但拟前往大陆的港、澳同胞; 2.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但拟前往大陆,或需从国外直接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台湾人; 3.在外国出生的儿童,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均为中国国籍,且未获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者; 4.领事官员认为不便或不必持用护照的其他人员。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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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9日 (六) 10:1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