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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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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北京當局把《中國旅行證》簽發給下列人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有關行政安排侵犯了有關中國公民依法取得《中國護照》的權利。

1.未持有效港澳同胞回鄉證,但擬前往大陸的港、澳同胞; 2.未持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但擬前往大陸,或需從國外直接前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台灣人; 3.在外國出生的兒童,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均為中國國籍,且未獲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者; 4.領事官員認為不便或不必持用護照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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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9月9日 (六) 10:16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