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楷 (明朝)
外观
(重定向自张楷 (明朝))
张楷(1399年—1460年11月19日),字式之,号介庵[1],浙江慈溪(今宁波市)人,明朝政治人物、诗人。
生平
[编辑]张楷生于建文元年(1399年)三月。少能属文,有司听闻其名,补为邑庠生。永乐十三年(1415年)中举人,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登甲辰科进士。宣德二年(1427年)任兵部主事,深得尚书张本赏识。不久,任江西道监察御史。宣德五年(1430年)弹劾刑部受贿官吏,连带南京刑部尚书赵羾、南京刑部右侍郎俞士吉以下十数人,皆罢黜,名声鹊起。[2][3]宣德八年(1433年)前往北京行在考绩,献《圣德颂》,意欲求进,反而忤旨。幸少保陈循营救方得免罪。
正统初年(1435年)还任。正统五年(1440年),升陕西按察佥事,不久迁副使。正统九年(1444年)九月,随同靖远侯王骥与都御史陈镒巡视延绥、宁夏、甘肃诸边。正统十二年(1447年)调抚处州叶宗留等人谋反,次年,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正统十四年(1449年)在闽提督军务时,因作“除夜不须烧爆竹,四山峰火照人红”等诗句,为给事中王诏弹劾。同年,镇抚福建邓茂七叛乱,拜为监军,总制闽浙,便宜行事。景泰元年(1450年)班师回朝。廷议,以张楷无功,追论下狱。诏以寇平功赎罪,得以放归。居乡五六年。天顺二年(1458年)英宗复其右佥都御史旧职,命致仕。同年七月,张楷奉命督理陕西军饷,通过赂曹吉祥,得以重新出仕。天顺三年(1459年)事竣,召还京,转南京都察院。次年冬,来京。十一月七日卒,时年六十二。
著作
[编辑]著有《蒲东珠玉诗》,圣迹图一卷。
家庭
[编辑]有孙张昺。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平淡诗坛上的翘楚者——15世纪诗人张楷生平事迹考略》
- 《福建省志》,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1992年。
官衔 | ||
---|---|---|
前任: 徐初 |
福建巡抚 正统年间上任 |
继任: 滕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