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正案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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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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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华民国(台湾) |
日期 | 1987年12月21日 |
受害者 | 陆正 |
主谋 | 未知 |
动机 | 绑架 |
陆正案,为台湾一宗幼童绑架案。关于案情的法律层面,可参考邱和顺案。
事发经过
[编辑]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东区东门国民小学四年级学生陆正(1978年6月28日出生[1])自补习班下课后失踪,事后歹徒勒索赎金新台币一佰万元,陆正母亲在歹徒指定地点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九十九点九公里处交款,但人质仍未释回,事隔九个多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宣告侦破。但所有被告事后均翻供,本案十几审长达二十馀年,主犯邱和顺被判处两个死刑(另外一个死刑是女保险员柯洪玉兰遭强盗分尸案)、褫夺公权终身,此案于2011年7月定谳。陆正尸体至今仍未寻获,而司法系统也无法排除邱和顺被冤枉的可能。陆正父亲陆晋德曾表示对台湾司法感到灰心。直到2020年11月媒体仍坚持“1989年新竹古井男童案尸体与陆正高度相符”[2],监委高涌诚也认为1989年新竹枯井男童尸体就是陆正[3],但重启调查后,事实证明根本不是。但还是有可能是。[4]。
- 1988年间,警方接获密报,先捕获共犯余志祥等人,随后供出邱和顺是主谋,警方在同年10月宣布破案。
- 1989年,陆晋德成立陆正纪念基金会及陆正苗圃。
- 1989年11月,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邱和顺死刑。
- 1992年1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邱和顺维持死刑判决。原被判处死刑的共犯吴金衡改判为无罪,共犯黄运福、朱福坤、林信纯和吴淑贞4人则分别改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 1994年9月29日,监察院通过前监察委员王清峰所提弹劾案,弹劾侦办陆正案的10名警员、2名检察官,弹劾理由为检警在办案时对涉案人“施以强暴胁迫”及“草率结案”。
- 1996年7月13日,陆正案另一被误以为已经死亡的犯嫌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张罚单“死而复生”,被警方逮捕到案,但否认犯案。
-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八审判决,邱和顺被判处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一审被判死刑的林坤明这次获改判17年,吴淑贞和吴金衡各判刑11年。
- 2009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审宣判,邱和顺仍然被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林坤明两案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吴淑贞有期徒刑11年;吴金衡则因更十审审理期间死亡,因此公诉不受理。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瞩上重更(十一)字第7号刑事判决
- 2011年5月12日,高等法院更十一审宣判,邱和顺遭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同案共犯林坤明被判刑17年,邱和顺的女友吴淑贞判刑10年。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号刑事判决
- 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高院更十一审认定,判决主嫌邱和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吴淑贞10年徒刑定谳。
疑点
[编辑]本案缠讼三十馀年未能定谳,在于案情存有疑点。根据邱和顺律师团指出,本案主要的疑点和侦办瑕疵有:
- 判决完全以被告等人之自白为依据,并无实质证据。
- 被告等人在侦察阶段遭警方以殴打、灌辣椒水等方式刑求。此事经监察院调查确定并提出纠正,参与办案员警亦遭法院判决有罪。但陆正案法院依然采信相关笔录之自白。
- 多达288份之侦查笔录,内容矛盾、错误百出,无法说出一个合理、完整而有客观证据支持的犯罪情节。
- 卷内也有众多证据资料显示本案系被告以外之人所为,最高法院曾以人命关天为由,在发回更十一审的判决里具体指明,要求更十一审法院详加调查,但更十一审并未就此进行调查。
- 本案在起诉后,包括内有被害人柯洪玉兰鞋子及杀猪刀、男性内裤等物之黑色塑胶袋、歹徒勒赎录音带等重要证物,竟然不知所踪。
- 作为证物的赎款条上遗留指纹,经与所有被告比对,皆完全不合。但是历审判决皆以“惟虽找不出属何人所有指纹,亦难凭此即认定被告等人未犯案”。
参考资料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把孩子生回来 陆爸爸也有一段椎心之痛
- 陆正撕票案 主谋更八审死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05年4月9日
- 掳杀陆正 主嫌11度判死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06年3月3日
- 陆正绑架撕票案十九年、《福尔摩沙事件簿》陈雅琳报告、第61集,2006年12月23日
- 陆正案/主嫌邱和顺盼解除羁押 陆父当庭发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Nownews》 2009年9月22日
- 陆正案缠讼23年 主嫌邱和顺死刑定谳 | 社会新闻 | NOWnews 今日新闻网
- 邱和顺律师团声明(20110512针对高院更11审再度判决邱和顺死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无罪推定是一切的根本~对邱和顺案的看法(台湾人权促进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蛮野心足生态协会、废除死刑推动联盟 社团联合声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