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錢
公使錢,又稱公用錢,[1]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的特別費用,相當於現在的招待費用。
北宋初年,朝廷為減輕百姓的負擔,從而籠絡各級官吏,詔令各路、州、府增設公使庫,另給公使錢,用為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錢的數目則視官品之高下而定。[2]公使錢依「舊制,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私入,而用和悉用為軍費。」[3]方鎮別賜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經獨斥歸有司,唯以供享勞賓客軍師之用。」[4]
公使錢的來源主要有二,一為中央撥付,二為州郡自籌。於是,各級政府公使庫便公開販酒,釀造公使酒,刊印並販賣圖書,以增加公使庫的收入。南宋時,官吏宴飲饋遺之風日盛,各官署「廣收遺利」以補公使錢之不足,時人記:公使錢「正賜錢不多,而著令許收遺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帥憲等司,則又有撫養、備邊等庫,開抵當、賣熟藥,無所不為,其實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東南而為尤甚。揚州一郡每歲饋遺見於帳籍者至十二萬緡」。[5]節度使兼使相公用錢可高達二萬貫,而且上不封頂,「用盡續給,不限年月」。後來公使錢來源由官府徵收,成為變相捐稅,是一種「陋規」。[6]
慶曆三年(1043年),邊臣張亢為「過公用錢」遭到調查,牽連到狄青,歐陽修上《論乞不勘狄青侵公用錢札》為狄青開脫。慶曆四年(1044年),環慶路都部署兼知慶州滕宗諒因任意使用「公使錢」,結果被彈劾,謫守巴陵郡,在岳州重修岳陽樓,後來他的朋友范仲淹寫有《岳陽樓記》。南宋朱熹曾控告唐仲友利用官錢雕印《小字賦集》等書,[7]其中送人200餘部,400部在金華書坊售賣,以圖私利。[8]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載有北宋公用錢表。除公用錢之外,宋朝還有公用酒,又有職田(授田)、職錢(津貼)、茶湯錢、給卷(差旅費)、廚料、薪炭、祿米、衣料等,確實是榮寵無比。因此趙翼的《廿二史劄記》卷二十五「宋制祿之厚」條說宋代「待士大夫可謂厚矣」。
公使錢的現代解釋
[編輯]2007年台灣爆發的「馬英九特別費案」事件中,一審法官蔡守訓以公使錢的案例宣判無罪。[9]
注釋
[編輯]- ^ 趙翼《二十二史撘記》、王栐《燕翼詒謀錄》、方豪《宋史》、日本學者佐伯富均將公使錢認屬公用錢。現代學者林天蔚認為當時的「公使錢」及 「公用錢」之制度,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公使錢為「首長特別津貼」、公用錢為「官署特別辦公費」。
- ^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九六載:「祖宗舊制,州郡公使錢,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所饋之厚薄,隨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
- ^ 《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李用和傳」
- ^ 《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向傳范傳」附「向經」
- ^ 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17《公使庫》
- ^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廿四《國用二》
- ^ 《中興館閣續錄》記載唐仲友用公使庫錢,令蔣輝、李忠、吳亮、宋琳、王定、葉祐、林俊、徐通、金華、陳岳、王震、林檜、周侁、周珣、周言、陳顯、陳僖、徐逵、周安等19位工匠雕版印製《荀子》、《揚子法言》二書。朱熹劾唐仲友第六狀提及,「去年三月內,唐仲友叫上輝就公使庫開雕《揚子》、《荀子》等印版,輝共王定等一十八人,在局開雕。」
- ^ 《朱文公文集》卷十八《按唐仲友第三狀》
- ^ 特別費案的一審判決書中記錄:「…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