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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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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若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則不構成共犯。[1]

立法理念[編輯]

中國的傳統刑法理論持有構成犯罪四要素體系,根據四要素體系(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兩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和共同犯罪的故意。這樣的共犯理論不區分不法事實和責任,且不考察共犯人的行為結果之前的因果性。根據犯罪的階層理論,違法與責任都是犯罪的實體。在考量共同犯罪時,僅將其看作是一種違法形態。[2]

共同正犯[編輯]

指共同犯罪中,對犯罪行為其主要作用的人。

間接正犯[編輯]

從犯[編輯]

教唆犯[編輯]

指唆使、引誘、威逼他人犯罪的人,按照中國法律應予以從重處罰。

幫助犯[編輯]

在共同犯罪中,幫助正犯實行犯罪的人即成立幫助犯,是《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從犯中的一種。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3]

幫助犯的行為方式可以分為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而幫助的內容包括物理性的幫助以及心理性的幫助。

當幫助犯在刑法分則中被正犯化後,如「資助恐怖活動罪」,便不再使用第二十七條對從犯的規定,這些稱為幫助犯的絕對正犯化。此外還有幫助犯的相對正犯化,即需要判斷幫助行為是否值得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協助組織賣淫罪即是其中之一。

特殊規定[編輯]

  •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
  • 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5]
  •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的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規定為「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7]
  • 協助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

脅從犯[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章第二十五條
  2. ^ 張明楷. 刑法学 第五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380.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章第二十七條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第一百零七條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二百八十四條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二百八十七條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